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1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公布日期】2021.04.22
【字 号】长住金字〔2021〕19号
【施行日期】2021.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
正文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长住金字〔2021〕1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长住金管字﹝2021﹞5号)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活动的管理。
 
第二章 提取申请范围
  第三条  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八)支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的。
  第四条 职工本人同时符合本细则第三条中多项提取情形的,仅可就一种情形申请提取;有多套住房符合提取情形的,仅可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有不同类型购房贷款的,应优
先偿还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偿还贷款期间不得使用其他住房申请提取。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管理中心另有规定的除外。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一)、(二)、(三)、(八)项提取情形的,其配偶可同时申请提取;未申请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也可各自选择一套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一)、(二)、(八)项提取情形的住房申请提取。
  第五条 房屋买受人(或权利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若职工与同一户籍父母、子女共同购买同一住房全部产权的,均可申请提取;若职工与他人共同购买同一住房全部产权的,仅其中一方(贷款购买的仅限主借款人)可按其购买份额申请提取;若职工仅购买住房的部分产权且该住房剩余产权未变动的,不得申请提取。
  第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法律规定或管理中心规定期间内,管理中心不予受理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在账户冻结期间申请提取的;
  (二)未按时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本息,在管理中心限制期间申请提取的;
  (三)因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被管理中心登记不良信用,在管理中心限制期间申请提取的;
  (四)已与管理中心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冲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协议》(以下简称“冲还贷协议”),在协议有效期间申请提取的。
  第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不予受理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
  (一)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非住宅房屋(含商住两用房),或偿还非住宅房屋(含商住两用房)购房贷款本息情形申请提取的;
  (二)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既非缴存地住房也非户籍地住房,或偿还既非缴存地住房也非户籍地住房购房贷款本息情形申请提取的;
  (三)已以购买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方式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因抵押、解除抵押等行为导致同一套住房的相关状态发生变化或者售出该套住房后又将其购回,再次使用该套住房申请提取的;
  (四)以接受赠与、继承、交换、析产等未实际发生买卖行为的方式取得住房所有权并申请提取的;
  (五)自2021年5月1日起(含当日),职工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购房贷款(含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非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情形产生新的提取记录后,再使用其它住房就上述情形之一申请提取的。
 
第三章 提取业务办理
  第八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满足提取条件,并按规定提供提取材料,提取材料应为原件。
  第九条 提取材料分为基本材料、婚姻或户籍证明材料、业务证明材料。其中,各项提取情形均须提供基本材料;涉及配偶提取或以职工家庭(指职工及其配偶)为单位提取时,应提供婚姻证明材料;涉及异地(指长春市区及榆树、农安、德惠、九台、双阳、公主岭以外地区,且为本人或配偶户籍地)住房时,应提供户籍证明材料。
  (一)基本材料
  1、申请人本人办理提取业务应提供:
  ①身份材料:应为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包括二代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为港澳台或外籍职工的,应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证件到期的视为无效证件。
  ②储蓄卡:应为申请人本人名下储蓄卡(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提取金额大于一万元时须为Ⅰ类账户。
  2、委托代办提取业务,受托人除提供申请人本人身份材料和储蓄卡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①受托人为配偶的,提供受托人身份证、结婚证;
  ②受托人为同一户籍父母、子女的,提供受托人身份证、户口簿;
  ③受托人为他人的,提供受托人身份证、经公证的由申请人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④受托人为单位经办人的,提供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代表章的《缴存单位集中代办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承诺书》。
  (二)婚姻或户籍证明材料
  1、婚姻证明材料:包括结婚证;离婚证、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申请人签署的无配偶声明。
  2、户籍证明材料:包括职工或其配偶的户口簿、集体户口。其中,集体户口职工应提供常住人口登记表或集体户口的首页及本人页。
  (三)业务证明材料
  职工应根据不同的提取业务办理规定,提供必要的业务证明材料。
  第十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一)购买新建自住住房
  1、提取时限:应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之日或不动产权证首次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申请一次性提取。
  2、提取额度: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3、业务证明材料:
  ①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增值税发票;
  ②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提供不动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增量房申报表或增值税发票。
  (二)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
  1、提取时限:应自不动产权证首次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申请一次性提取。同一住房在12个月内发生两次及以上权属过户交易的,自第二次交易起,购买该住房的职工应在取得不动产权证满12个月后,方可申请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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