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违法建筑拆除经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11.20
【字 号】三府[2013]197号
【施行日期】2013.1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违法建筑拆除经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三府〔2013〕19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违法建筑拆除经费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六届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0日
  三亚市违法建筑拆除经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严厉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加大对违法建筑打击力度,确保违法建筑拆除资金使用的合法、合理、安全和有效,同时节约拆迁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三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保障的违法建筑拆除经费是指对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建设房屋,经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各镇(区)
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各镇(区)进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所发生的费用。
  违法建筑拆除经费内容包括工程拆除费、垃圾清运费、搬运工人劳务费和拆除工作经费等违法建筑拆除所发生的一系列费用。
  第三条 市财政局具体负责我市违法建筑拆除经费的监督管理。各镇(区)和市综合行政执法及其它部门依法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违法建筑拆除经费的标准
  (一)违法建筑拆除工程费、垃圾清运费、搬运工人劳务费标准
  拆除工程费框架、混合结构40元/㎡,简易结构25元/㎡;人工拆除的违法建筑拆除成本根据市审计局审定的审计结算造价清算;拆除建筑垃圾外运费23元/m3-30元/m3(具体运费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各镇(区)根据运输距离和运量商定);搬家工人200元/天/人(以上标准均含各种税金)。
  (二)组织拆除的主管部门的拆除工作经费标准
  违法建筑拆除工作经费按违法建筑框架、混合结构28元/㎡, 简易结构10元/㎡标准安排,包括全部参加拆除行动部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第五条 本市违法建筑拆除工作的建筑物拆除、垃圾清运及搬家工人聘请统一由拆迁公司或垃圾清运单独由清运公司负责完成。
  第六条 违法建筑拆除经费来源
  1.在政府建设项目规划用地内的违法建筑拆除经费从相应政府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经费中列支;
  在政府储备用地规划范围内的违法建筑拆除经费从土地开发成本中列支;
  3.在一级开发项目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拆除经费从一级土地开发成本中列支;
  4.在非一级开发土地,企业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违法建设的违法建筑拆除经费由企业承担;
  5.在政府建设项目规划用地和政府储备用地规划范围以外且由市各职能部门牵头的违法建
筑拆除经费由镇(区)承担50%,市级承担50%,市级承担的50%违法建筑拆除经费从市财政专项拆除工作经费中列支;镇(区)牵头的违法建筑拆除经费由相关镇(区)自行承担。
  6.在拆除行动中损坏相邻财物赔偿经费来源。拆除行动中,各单位要明确职责,属客观上不可避免造成的财产意外损失赔偿经费纳入相应拆除经费中;属政府执法人员指挥不当等政府行为过错的,由执法人所在部门或镇(区)承担;因拆迁公司拆除方案不完善、不听从指挥、操作不当或没有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等自身原因造成周边其它无关房屋、青苗及屋内生活或办公用品等财产意外损失由拆迁公司承担,赔偿资金从拆迁公司拆迁经费中抵扣。
  7. 对于以前拆除行动中已造成损坏、无法明确责任的,按遗留问题和在本规定实施前已产生的打击违法建筑遗留垃圾清运问题按遗留问题由市综合执法局拟定方案报市政府统一解决。
  8.根据《三亚市违法建筑管控办法》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且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的所得,将其上缴财政并作为违法建筑拆除专项经费。
  第七条 违法建筑拆除行动中造成周边其它无关房屋、青苗及屋内生活或办公用品等财产意外损失赔偿金额问题:物品类可根据同类物品的实时市场价格进行赔付;房屋类属于合法建筑的造成的破坏能补修的尽量进行修缮,修缮造价从相关经费来源中进行补偿,属于违法建筑的房屋一律不予赔付;青苗类可根据三府〔2013〕43号文件补偿标准进行赔付。如损坏财产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由拆迁主管部门确认损坏财物数量签字盖章后,按照实际确认金额进行赔付;如损坏财物金额在5万元以上,物品类的由拆迁主管部门负责将受损财产清单签字盖章确认后上报市物价部门,市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鉴证机构对已损坏财物查验后进行价格认定,相关部门再根据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数额进行赔付;房屋类的修缮造价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修缮,可采取工程量清单包干的方式,按包干价结算;修缮造价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根据市评审中心评审结论予以赔付;超过50万元以上的先按预算审定造价的80%予以赔付,余款待审计局审定结算后再支付。
  第八条 违法建筑拆除经费拨付
  (一)在未明确项目用地规划范围且由市各职能部门牵头进行的违法建筑拆除工作,根据
属地管理原则,在各镇(区)发生的违法建筑拆除面积应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各镇(区)、拆迁公司组织人员负责丈量确认,确认的面积须由市综合执法局会同相关各镇(区)人民政府法人签字盖章。违法建筑拆除所发生的经费统一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为加快违法建筑拆除经费的拨付,待违法建筑拆除完成后,拆迁工程费中镇(区)应承担的拆除资金由市财政从镇(区)体制补助经费中直接划转给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由其连同市级承担的部分统一支付,年终市财政再与镇(区)进行结算;拆除垃圾外运经费待清运工作完成后由市财政从拆违专项经费中拨付。
  (二)在已明确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内发生的违法建筑拆除经费,由相关牵头拆除部门按本规定第四条、第六条确定的拆除标准和拆除经费来源分别向项目用地归属业主申请拨付违法建筑拆除经费。
  第九条 违法建筑拆除经费核算
  违法建筑拆除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不得转借、截留或挤占、挪用。对于拆除工作已完成而未用完的违法建筑拆除工作经费经报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可统筹用于今后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经费。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规定印发以前已签订拆除合同且未付完的违法建筑拆除经费中拆除工程款的按合同约定或原资金渠道予以拨付,其他费用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具体适用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拆除违法建筑面积现场核查登记表(略)
  2.拆除违法建筑过程中损坏其他无关财物赔偿统计表(略)
  3.拆除违法建筑垃圾清运费用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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