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资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订立合同双方:
买方(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乙方具备提供本合同项下产品的资质和条件,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红岛网谷VRV空调报价明细 | ||||||||||
序号 | 楼层 | 型号 | 数量 | 单位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生产厂家 | 备注 | |
1 | 负一层 | 室内机 | HVR-63KF/G1FZBp | 2 | 台 | 2590 | 5180 | 海信 | 海信日立 | |
2 | 海信3P柜机 | 1 | 台 | 4600 | 4600 | 海信 | 海信日立 | |||
3 | 一层 | HVR-45KF/G1FZBp | 3 | 台 | 2590 | 7770 | 海信 | 海信日立 | ||
4 | HVR-100FG/G1FZBp | 1 | 台 | 3410 | 3410 | 海信 | 海信日立 | |||
5 | HVR-112FG/G1FZBp | 2 | 台 | 3410 | 6820 | 海信 | 海信日立 | |||
6 | 室外机 | HVR-615W/SM1FZBp | 1 | 台 | 40000 | 40000 | 海信 | 海信日立 | ||
7 | 一层A | 室内机 | HVR-45KF/G1FZBp | 3 | 台 | 2590 | 7770 | 海信 | 海信日立 | |
8 | 二层 | HVR-71KF/G1FZBp | 2 | 台 | 2650 | 5300 | 海信 | 海信日立 | ||
9 | HVR-36KF/G1FZBp | 3 | 台 | 2350 | 7050 | 海信 | 海信日立 | |||
10 | HVR-160FG/G1FZBp | 2 | 台 | 3810 | 7620 | 海信 | 海信日立 | |||
11 | 室外机 | HVR-730W/SM1FZBp | 1 | 台 | 48000 | 48000 | 海信 | 海信日立 | ||
12 | 二层A | 室内机 | HVR-71KF/G1FZBp | 2 | 台 | 2650 | 5300 | 海信 | 海信日立 | |
13 | HVR-45KF/G1FZBp | 2 | 台 | 2590 | 5180 | 海信 | 海信日立 | |||
14 | HVR-36KF/G1FZBp | 2 | 台 | 2500 | 5000 | 海信 | 海信日立 | |||
15 | 三层 | HVR-100F/G1FZBp | 2 | 台 | 3300 | 6600 | 海信 | 海信日立 | ||
16 | HVR-80F/G1FZBp | 1 | 台 | 3100 | 3100 | 海信 | 海信日立 | |||
17 | HVR-56KF/G1FZBp | 2 | 台 | 2590 | 5180 | 海信 | 海信日立 | |||
18 | 室外机 | HVR-680W/SM1FZBp | 1 | 台 | 45000 | 45000 | 海信 | 海信日立 | ||
19 | 线控器 | 29 | 个 | 300 | 8700 | 海信 | 海信日立 | |||
20 | 设备小计: | 227580 | ||||||||
21 | 材料及安装费 | 1 | 项 | 97500 | ||||||
24 | 合计: | 人民币小写: | 325080 | |||||||
人民币大写: | 叁拾贰万伍仟零捌拾圆整 | |||||||||
第一条 产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数量及价格等:
其他约定:1、风口采用ABS材质风口。
2、风道采用聚乙烯,包2CM厚保温板。
第二条 产品质量标准
产品的质量标准按下列第 (1) 项执行:
1.按照 国家 标准执行。
2.按双方商定要求执行,具体为: / 。
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生产厂家相应的资质证书以及产品出厂合格证明。
第三条 包装方式和包装品的处理
本合同项下产品的包装标准首先应足以保护产品在运输、装卸等交付甲方前等过程中的安全,具体包装标准应按照以下第 1 项执行,包装材料以及包装费用由 / 承担:
1.按照 国家及现行行业标准执行;
2.按双方商定的要求执行,具体为: / 。
第四条 产品的交货方法、运输方式、交货地(包括专用线、码头)
1.交货方法,按下列第 1 项执行:
(1)乙方负责送货(乙方承担运费等相关费用及运输风险,并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
(2)乙方代运(乙方承担直接送货的全部责任和运输风险,乙方应充分考虑甲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
(3)甲方自提自运。
2.运输方式 汽车运输 ;
3.交货地 ;
4.接货单位(或接货人) ;
6.装卸方式及费用: 乙方负责运输及卸货费用。
第五条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
第六条 验收
1.验收时间: 货物到达指定现场安装调试完毕后,7日内双方共同验收,超出7日内视为合格 ;
2.验收如发生争议,由 双方共同指定的 检验机构按 国家标准 检验标准和方法,对产品进行检验。
第七条 货款支付
1. 货款支付:
货款的支付时间: 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付至总货款的95%,剩余5%一年内付清。
货款的支付方式: 现金或电汇 。
2.预付货款: 无。
第八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1. 甲方在验收中如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和质量等不合规定或约定,应在妥为保管
产品的同时,自收到产品后 七 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安装处理情况,否则,即视为同意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九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 除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外,甲方拒绝接收货物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2. 甲方如错误通知到货地点、接货人的,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3.其它约定: 无
第十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 除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外,乙方单方解除本合同或拒绝向甲方提供产品,乙方应按照本合同全部货款总额的 3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视为乙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交货义务,乙方除应负责将产品运到本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实际合理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自
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3. 乙方若提前交货,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否则甲方可不予接收货物,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4.乙方在支付违约金后,不免除其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
5.其他约定: 无 。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应在 两 天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证明,经对方同意该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本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或因本合同有关的全部纠纷,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青岛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青岛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内,除非经过双方协商一致或者另有法定理由,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合同。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双方往来的函件,按照合同约定的地址或传真号码以 传真、邮寄 方式送达对方。如一方地址、电话或传真号码有变更,应提前 七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告知变更生效的时间,因怠于通知给对方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4.本合同一式 两 份,甲方执 一 份,乙方执 壹 份。
本合同签订地点: 青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及传真: 电话及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更多推荐
乙方,本合同,甲方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