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材价格异常波动!海南发⽂:规范⼯程项⽬计价管理
龙腾摘要:
关于⼯程项⽬管理,⽹上谈及的有很多,随着数字化信息时代的到来,在建筑领域话题最多的就是⼯程项⽬信息化管理,现如今信息化管理已经是⼈⼈都知晓的事情了。⼈们也都接受了这样⼀套全⾯,完善的信息化项⽬管理解决⽅案。科学有效地搭建⼯程项⽬管理平台,⽤专业的态度获得政府及国有企业的认可。做⼯程项⽬信息化管理,我们⼀直都是认真的。⽆论是专业度,关注度都是相当⾼的。
11⽉12⽇,海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加强建筑材料市场价格波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发布之⽇起实施,明确:⼯程发承包双⽅应在施⼯合同中合理设置建筑材料市场价格波动风险条款。
合同中未设置建筑材料市场价格波动风险条款或约定不明确的,发承包双⽅应尽快签订补充协议。
合同约定采⽤固定价格包⼲的,当市场价格出现了发承包双⽅在订⽴合同时⽆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异常波动时,双⽅应遵循《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3条规定的情势变更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
《民法典》第五百三⼗三条合同成⽴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了当事⼈在订⽴合同时⽆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变化,继续履⾏合同对于当事⼈⼀⽅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可以与对⽅
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可以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条款中不得出现⽆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的表述。
发承包双⽅应根据⼯程的施⼯组织计划、材料⽤量情况和实际施⼯周期合理设定材料调差的时间段,对时间节点进⾏明确界定。
材料调差可依据发承包双⽅共同确认的市场价格或参考海南省建设⼯程主要材料市场信息价。
材料调差只计取税⾦,不再计取其他费⽤。
对于施⼯合同已约定不调整或承包⼈承担⽆限材料价格风险的,也应调整价差,补签协议,此前已有上海、湖南、北京、宁夏、内蒙古、陕西、⽢肃、江苏、河南、⼭东、湖北、贵州等多省市发⽂明确。
▲截⾄2021年11⽉12⽇汇总
上海
2021年11⽉1⽇,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发布《关于进⼀步加强建设⼯程⼈材机市场价格波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明确:
已签订⼯程施⼯合同但尚未结算的⼯程项⽬,参照以下指导意见,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合同对风险范围和幅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情形由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按补充协议执⾏。
合同对风险范围和幅度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发承包双⽅协商合理分担风险,并签订补充协议。
合同约定采⽤固定价格包⼲,对市场价格波动不作调整的,当⼈⼯、材料、施⼯机械等要素价格变化构成《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三条规定的情势变更时,双⽅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合理分担风险。
湖南
2021年10⽉27⽇,湖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步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在4种情形下,发承包双⽅可予以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施⼯合同中对材料价格风险幅度以及调整办法没有约定;
施⼯合同中对材料价格风险幅度以及调整办法约定不明;
施⼯合同中对材料价格风险幅度约定为⽆限风险;
合同的基础条件发⽣了当事⼈在订⽴合同时⽆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变化,继续履⾏合同对于当事⼈⼀⽅明显不公平。
北京
2021年8⽉11⽇,北京住建委印发《关于加强建设⼯程施⼯合同中⼈⼯、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1.发承包双⽅在施⼯合同签订时,应根据⼯程具体情况,充分考虑施⼯⼯期、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合理确定签订合同价及有关调整办法,并在合同履⾏过程中严格执⾏。
2.在施⼯合同中,不得采⽤⽆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不得约定明显风险不合理或显失公平的内容。
3.合同对风险范围和幅度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或者合同有约定但采⽤固定价包⼲的,以及合同成⽴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了发承包双⽅在订⽴合同时⽆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变化,继续
履⾏合同对于发承包双⽅⼀⽅明显不公平的,发承包双⽅可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参考⽂中所述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合理分担风险。
4.发⽣合同⼯程⼯期延误的,应按照⽂件中所述原则确定合同履⾏期的价款调整。
宁夏
2021年6⽉15⽇,宁夏回族⾃治区住建厅发布关于加强建设⼯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
1、必须在招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 不得采⽤⽆限风险、所有风险等类似表述。
2、主要材料价格约定的风险幅度宜控制在±5%以内,风险幅度以内的由承包⼈承担或受益,风险幅度以外的由发包⼈承担或受益。
3、施⼯合同中未对材料价格风险进⾏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应在协商基础上,按《建设⼯程⼯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签订补充协议。
4、施⼯合同中约定不调整材料价格或约定承包⼈承担⽆限材料价格风险的,合同履⾏期间,当主要材料价格涨跌幅度过⼤,继续履⾏合同对合同⼀⽅显失公平的,发承包双⽅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签订主要材料价格调整的补充协议。
内蒙古
2021年5⽉27⽇,内蒙古⾃治区住建厅发布《关于做好建设⼯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明确:
1、采⽤可调价格合同的⼯程,对于合同中未列⼊调差范围内的材料品种且对⼯程造价影响较⼤的,发承包双⽅可重新协商约定合同材料调整范围和调整⽅法。
2、采⽤固定价格(固定单价、固定总价)合同的⼯程,对于合同中采⽤⽆限风险、所有风险等表述内容对材料价格风险进⾏明确约定的,发承包双⽅可结合⼯程实际,本着合理分摊风险和双⽅协商的原则签订补充协议,重新协商约定合
险进⾏明确约定的,发承包双⽅可结合⼯程实际,本着合理分摊风险和双⽅协商的原则签订补充协议,重新协商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法。
陕西
2021年5⽉19⽇,陕西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指导意见的通知》,明确:
1.施⼯合同必须明确约定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不得采⽤⽆限风险、全部风险规定合同条款中的材料价格风险内容和范围。主要材料价格约定的风险幅度应控制在5%以内。
2.施⼯合同约定了主要材料的范围、风险幅度和调整⽅法的,按合同约定执⾏,施⼯合同中未进⾏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应在协商基础上补充完善或签订补充协议。
3.施⼯合同已约定不调整主要材料价格或约定承包⼈承担⽆限材料价格风险的,对合同⼀⽅有失公平,合同履⾏期间,当主要材料的涨跌幅度过⼤,发承包双⽅应本着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签订主要材料价格调整的补充协议。
⽢肃
2021年5⽉14⽇,⽢肃省建设⼯程造价管理总站发布了关于对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价字〔2021〕15号),建议风险幅度宜控制在5%以内:
施⼯合同中,主要材料价格约定的风险幅度按《建设⼯程⼯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9.8节规定,宜控制在5%以内。风险幅度以内的由承包⼈承担或受益,风险幅度以外的由发包⼈承担或受益。
承包⼈应有限度承担材料价格等市场风险,按照《建设⼯程⼯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要求,不得采⽤⽆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施⼯合同中约定了主要材料的范围、风险幅度和调整⽅法的,按合同约定执⾏。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发承包双⽅应在协商基础上,按《建设⼯程⼯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签订补充协议。
施⼯合同中约定不调整材料价格或约定承包⼈承担⽆限材料价格风险的,合同履⾏期间,当主要材料价格的涨跌幅度过⼤,继续履⾏合同对合同⼀⽅显失公平的,发承包双⽅应协商签订主要材料价格调整的补充协议。
因⾮承包⼈的原因造成⼯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的材料价格涨跌的,上涨时,按上涨的价格调整合同价款;下跌时,不调整合同价款。
因承包⼈的原因造成⼯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的材料价格涨跌的,上涨时,不调整合同价款;下跌时,按下跌的价格调整合同价款。
江苏苏州
2021年5⽉24⽇,苏州市住建局发布了关于加强建设⼯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
1、招标⽂件和合同中不得采⽤⽆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风险内容及范围。
2、已签订固定价格(包括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施⼯合同的,主要材料价格在施⼯期间⼤幅涨跌和
影响时间超出发承包双⽅所能预见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时,发承包双⽅按照风险共担原则,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河南
2019年9⽉21⽇,河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加强建筑材料计价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明确:
1、发承包双⽅应合理分担风险,禁⽌招标⼈在招标⽂件或合同中采⽤⽆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的语句规定投标⼈承担风险内容及其范围。
2、妥善解决合同履⾏过程中因建筑材料计价风险引起的有关问题
2、妥善解决合同履⾏过程中因建筑材料计价风险引起的有关问题
(1)若合同对建筑材料计价风险有约定且合同双⽅⽆争议时,按照合同约定执⾏。
(2)若合同中约定不调整建筑材料价格或对建筑材料计价风险⽆约定或约定⽆限风险时,当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涨跌幅度超过5%时,造成合同⼀⽅继续履约困难的,发承包双⽅应本着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解决或按照《建设⼯程⼯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9.8.2条规定执⾏。
⼭东
2019年9⽉16⽇,⼭东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加强⼯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
1、在招标⽂件、施⼯合同中合理设置计价风险条款,约定风险内容、范围及超出范围后的调整办法,承包⼈应有限度承担物价变化等市场风险。不得采⽤⽆限风险、所有风险或不调整等类似语句规定计价风险内容及范围。
2、合同中已经采⽤⽆限风险、所有风险或不调整等类似语句对计价风险进⾏约定,但在施⼯过程发⽣了合同签订时双⽅不能合理预见的外部因素,物价产⽣⼤幅波动,继续履约对合同⼀⽅存在明显困难时,为保证建设项⽬顺利实施,发承包双⽅可协商调整⼯程造价。
湖北
2019年6⽉14⽇,湖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建设⼯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明确:
施⼯合同中约定不调整材料价格或约定承包⼈承担⽆限材料价格风险的,合同履⾏期间,当主要材料价格的涨跌幅过⼤,继续履⾏合同对合同⼀⽅显失公平的,发承包双⽅应本着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签订主要材料价格调整的补充协议。
贵州
2019年4⽉15⽇,贵州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加强建设⼯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明确:
1、招标⽂件、合同中应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限风险、所有风险等表述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和范围。
2、在合同中对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以及约定⽆限风险的,发承包双⽅应本着“风险共担、合理分摊”的原则,通过充分协商依法签订补充协议。
海南省⽂件原⽂:
各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受全球范围通货膨胀的影响、建筑材料价格持续攀升,尤其是近两个⽉,为落实国家能耗双控政策,多地实⾏限电管控,同时叠加煤炭价格急剧上涨等因素,建筑材料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
对我省建设⼯程成本造成较⼤影响。为了维护建设⼯程发承包双⽅的合法权益,合理分摊建筑材料市场价格波动风险,保证⼯程质量安全和⼯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建筑⼯程施⼯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和《建设⼯程⼯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建筑材料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应遵循风险共担原则,体现交易的公平性。⼯程发承包双⽅应在施⼯合同中合理设置建筑材料市场价格波动风险条款,明确约定可调整价差的材料范围、基准价格、风险幅度,调整⽅法、价款结算及⽀付⽅式等。条款中不得出现⽆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的表述。
⼆、合同中未设置建筑材料市场价格波动风险条款或约定不明确的,发承包双⽅应尽快签订补充协议;合同约定采⽤固定价格包⼲的,当市场价格出现了发承包双⽅在订⽴合同时⽆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异常波动时,双⽅应遵循《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3条规定的情势变更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
三、发承包双⽅应根据⼯程的施⼯组织计划、材料⽤量情况和实际施⼯周期合理设定材料调差的时间段,对时间节点进⾏明确界定。
四、材料调差可依据发承包双⽅共同确认的市场价格或参考海南省建设⼯程主要材料市场信息价。
五、材料调差只计取税⾦,不再计取其他费⽤。
六、本指导意见⾃发布之⽇起施⾏。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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