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 GJJ14—87 |
主编单位:北京市环境卫生科学研究所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实施日期:1988年6月1日 通知 (87)城标字第635号 根据(84)城科字第153号文的要求,由北京市环境卫生科学研究所负责编制的《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经我部审查,现批准为部标准,编号CJJ14—87,自一九八八年六月一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函告本标准管理单位北京市环境卫生科学研究所。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使公共厕所的建设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纳入详细规划,使公共厕所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要求,更好地为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服务,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公共厕所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县、镇独立工矿区公共厕所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亦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 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公共厕所的单位,应负责贯彻执行本标准的各项规定。 第1.0.4条 各级环境卫生部门应对公共厕所的设计和建设进行监督指导。 |
第二章 公共厕所的规划 第2.0.1条 公共厕所是城市公共建筑的一部分,是为居民和行人提供服务的不可缺少的环境卫生设施,在制订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区的详细规划时,城市规划部门应将公共厕所的建设同时列入规划。 第2.0.2条 城市中下列范围应设置公共厕所: 1 广场和主要交通干路两侧; 2 车站、码头、展览馆等公共建筑附近; 3 风景名胜古迹游览区、公园、市场、大型停车场、体育场(馆)附近及其它公共场所; 4 新建住宅区及老居民区。 第2.0.3条 公共厕所的相间距离或服务范围:主要繁华街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宜为300~500m,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m,一般街道公厕之间的距离约750~1000m为宜;居民区的公共厕所服务范围:未改造的老居民区为100~150m,新建居民区为300~500m(宜建在本区商业网点附近)。 第2.0.4条 公共厕所建筑面积规划指标: 1 新住宅区内公共厕所:千人建筑面积指标为6~10㎡; 2 车站(含站前广场)、码头、体育场(馆)等场所的公共厕所:千人(按一昼夜最高聚集人数计)建筑面积指标为15~25㎡; 3 居民稠密区(主要指旧城未改造区内)公共厕所;千人建筑面积指标为20~30㎡; 4 街道公共厕所千人(按一昼夜流动人口计)建筑面积指标为5~10㎡。 第2.0.5条 公厕的用地范围:距公厕外墙皮3M以内空地为公共厕所用地范围,如确因条件限制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亦可靠近其它房屋修建。 第2.0.6条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发展附属式公共厕所,并应设置直接通至室外的单独出入口和管理间。 第2.0.7条 公共厕所的建筑标准:根据其位置的重要程度可分为三类,见表1.涉外单位可高于一类标准。旱厕可参照三类厕所标准执行.如属急需,并近期有建设规划者,可酌情修建临时性厕所。 公共厕所建筑标准分类表 表1
第2.0.8条 选择公厕修建位置要明显、易找、便于粪便排入城市排水系统或便于机械抽运。 第2.0.9条 厕所内面积概算指标:厕所每一蹲位(包括大便蹲(坐)位、小便站位、走道宽度以及其它设备等)建筑面积概算指标为4~9㎡。(一类厕所7~9㎡,二类厕所为5~7㎡,三类厕所为4~6㎡)。 | |||||||||||||||||||||||||||||||||||||||||||||||||||||||||||||||||||||||||||||||||||||||||||||||||||||||||||||||||||||||||||||||||||||||
更多推荐
公共厕所,城市,规划,标准,建设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