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百马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陈少来劳动争议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8.09 
【案件字号】(2021)苏05民终750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锁文举 
【审理法官】锁文举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昆山百马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陈少来 
【当事人】昆山百马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陈少来 
【当事人-个人】陈少来 
【当事人-公司】昆山百马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小青江苏漫修(昆山)律师事务所;刘兰香江苏瀛成律师事务所;杨晓斌江苏瀛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小青江苏漫修(昆山)律师事务所刘兰香江苏瀛成律师事务所杨晓斌江苏瀛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小青刘兰香杨晓斌 
【代理律所】江苏漫修(昆山)律师事务所江苏瀛成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昆山百马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陈少来 
【本院观点】二审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新证据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二审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本案百马树公司对其将承包的昆山市玉山镇白鹭名邸79幢装修工程项目中的油漆工作分包给张玉安,张玉安招用陈少来到该项目从事油漆工作的事实并无争议,其仅对法律适用以及一审裁判是否超出陈少来仲裁请求范围有争议。本院对此分析如下: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本案中,百马树公司将案涉工程中的油漆工作者分包给张玉安,张玉安招用陈少来到工地从事油漆工作的劳动,而张玉安系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百马树公司则是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陈少来在从事油漆工作过程中受伤,故百马树公司系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因陈少来提起本案仲裁目的系为申报工伤,而用工主体责任的主要内容就是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故一审认定百马树公司应对张玉安招用的劳动者陈少来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也无不妥。    陈少来的第一项仲裁请求是要求确认其与百马树公司自2019年11月1日起存在劳动关系,由百马树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该项请求包含了两项具体事项,仲裁裁决陈少来与百马树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确认百马树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未超出陈少来仲裁请求范围。一审判决确认百马树公司对陈少来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亦未超出陈少来仲裁请求范围。    至于百马树公司上诉提出的陈少来的损害责任应由张玉安承担,陈少来对自己的损害也有过错,仅由百马树公司承担责任不公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按照第三条第一款
第四项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因此,百马树公司提出的该上述问题并非本案理涉范围。    综上所述,百马树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昆山百马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5 18:49:5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查明事实:百马树公司承包了昆山市玉山镇白鹭名邸79幢装修工程项目,张玉安承包了该项目油漆工作。陈少来由张玉安招用在该项目从事油漆工作,工资由张玉安支付。2020年8月15日10:00左右,陈少来在工作过程中从高处坠落受伤。    陈少来就双方的纠纷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确认其与百马树公司自2019年11月1日起存在劳动关系,由百马树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2.支付工伤医疗费用160000元。该委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裁决:一、确认陈少来与百马树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百马
树公司应依法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二、对陈少来的其它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以上事实由昆劳人仲案字〔2020)第3228号仲裁裁决书、信息快报、收费票据、录音等证据及当事人在一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本案中,陈少来由张玉安招用,在工作中受张玉安的管理、指挥和监督,并由张玉安发放劳动报酬,其与百马树公司之间并无人身依附关系,不符合成立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但百马树公司将油漆工作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张玉安,给陈少来造成损害,应依法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一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确认昆山百马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依法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昆山百马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当事人在二审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百马树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承包昆山市玉山镇白鹭名邸79幢装修工程项目,
后将该项目的油漆部分给予张玉安实际施工,并不清楚也不知晓张玉安让陈少来在现场干活,后陈少来在工地发生事故。二、一审依据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在上诉人不知晓张玉安招用被上诉人的情况下,不应适用上述规定。三、仲裁违背被上诉人请求范围作出裁决,一审判决同裁决结果,也超出其请求范围,应予纠正。四、被上诉人受雇于张玉安,受张玉安管理、指挥、监督,并由张玉安发放劳动报酬,其损害责任应由张玉安承担。被上诉人因自身未做好保护措施,使得自己不小心摔落,其对自己的损害也有过错。因此,仅由上诉人承担责任是极度不公平的。    至于百马树公司上诉提出的陈少来的损害责任应由张玉安承担,陈少来对自己的损害也有过错,仅由百马树公司承担责任不公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按照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因此,百马树公司提出的该上述问题并非本案理涉范围。    综上所述,百马树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昆山百马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陈少来劳动争议二审判决书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苏05民终750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百马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鹿城路501、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MEUKX46。
     法定代表人:陈秀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青,江苏漫修(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少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兰香,江苏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斌,江苏瀛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昆山百马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马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少来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21)苏0583民初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百马树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承包昆山市玉山镇白鹭名邸79幢装修工程项目,后将该项目的油漆部分给予张玉安实际施工,并不清楚也不知晓张玉安让陈少来在现场干活,后陈少来在工地发生事故。二、一审依据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在上诉人不知晓张玉安招用被上诉人的情况下,不应适用上述规定。三、仲裁违背被上诉人请求范围作出裁决,一审判决同裁决结果,也超出其请求范围,应予纠正。四、被上诉人受雇于张玉安,受张玉安管理、指挥、监督,并由张玉安发放劳动报酬,其损害责任应由张玉安承担。被上诉人因自身未做好保护措施,使得自己不小心摔落,其对自己的损害也有过错。因此,仅由上诉人承担
责任是极度不公平的。

更多推荐

责任,用工,承担,请求,公司,仲裁,主体,工伤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