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卫生间防水规范图集
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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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和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
(征求意见稿)
目 次
1. 总 则
1. 为在建筑和市政工程防水中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2. 建筑和市政工程防水的材料、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必须遵守本规范。
3. 本规范是建筑和市政工程防水材料、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中技术和管理的基本要求。当工程中采用的材料、设计、技术措施、施工质量控制与验收检验内容(方法)等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但经合规性评估符合本规范第2章的规定时,应允许使用。
4. 建筑和市政工程防水的材料、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2. 基 本 规 定
1. 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工程结构设计工作年限;
2 屋面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25年;
3 外墙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25年;
4 室内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30年;
5 道路桥梁工程路面(桥面)防水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路面结构(桥面铺装)设计工作年限;
6 非侵蚀性介质蓄水类工程防水系统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工程结构设计工作年限。
2. 工程防水等级应符合表2.0.2的规定。
表2.0.2 工程防水等级
工程防水等级 | 防水要求 |
一级 | 不允许渗水,结构表面无湿渍 |
二级 | 不允许漏水,结构表面可有少量湿渍 |
三级 | 有少量漏水点,不得有线流和漏泥砂 |
3. 工程防水使用环境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工程防水使用环境类别应根据抗浮设防水位与基础底面高差和降水量确定;屋面和外墙工程防水使用环境类别应根据降水量和风压确定;室内工程防水使用环境类别应依
据遇水程度和相对湿度确定。工程防水使用环境类别应按表2.0.3采用;
表2.0.3 工程防水使用环境类别
防水使用环境类别 | 地下工程 | 屋面工程 | 外墙工程 | 室内工程 | 道路、桥梁工程 | 蓄水类工程 |
Ⅰ | 抗浮设防水位与基础底面高差 H≥3 m | 年降水量P≥800 mm | 年降水量P≥800 mm | 长期遇水场合 或 长期相对湿度RH≥90% | 年降水量P≥800 mm,或严寒地区、化冰盐区、酸雨、盐雾等不良气候地区的使用环境 | 抗浮设防水位与基础底面高差 H≥3 m;或内部蓄水水位高度h≥3 m |
Ⅱ | 抗浮设防水位与基础底面高差 0≤H<3 m | 年降水量200 mm≤P<800 mm | 年降水量200 mm≤P<800 mm | 间歇遇水场合 | 年降水量 200 mm≤P<800 mm | 抗浮设防水位与基础底面高差 0≤H<3 m; 或内部蓄水水位高度0≤h<3 m |
Ⅲ | 基础底面无水位差 | 年降水量P<200 mm | 年降水量P<200 mm | -- | 年降水量P<200 mm | 底面无水位差 |
2 当地下工程所在地年降水量大于600 mm时,Ⅱ与Ⅲ类防水使用环境类别应分别提高一级,当工程所在地年降水量大于1600 mm时,防水使用环境类别应按Ⅰ类选用;
3 当屋面及其他工程年降水日数≥100天时,防水使用环境类别应按Ⅰ类选用;
4 当外墙工程所在地50年重现期基本风压≥0.50 kN/m2时,防水使用环境类别应按Ⅰ类选用;
5 对于桥梁工程的特大桥、大桥,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上的桥梁,交通量较大的城市次干路上的桥梁,防水使用环境类别应按Ⅰ类选用。
4. 工程防水做法应依据防水等级和防水使用环境类别确定。
5. 工程防水应遵循“因地制宜、防排结合、多道设防”的原则。
3. 材 料
1. 一 般 规 定
1. 防水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规定,并应由生产厂家提供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
2. 防水材料的耐久性应与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相适应。
3. 防水材料的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一独立包装应有合格证;
2 运输与贮存时,应注意勿使包装损坏,放置于通风、干燥处。堆放时,应放置于干燥的水平地面上,保证环境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禁止与酸、碱、油类及有机溶剂等接触,且隔离热源。
4. 外露使用的防水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3级。
2. 防 水 卷 材
1. 聚合物改性沥青类防水卷材的性能指标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表3.2.1 聚合物改性沥青类防水卷材性能指标
序号 | 项目 | 指标 | ||
聚合物改性 | 自粘聚合物改性 | |||
1 | 胎基下部改性沥青涂盖料厚度(mm) | ≥1.0 | — | |
2 | 钉杆水密性 | — | 通过 | |
3 | 低温柔度(℃,无裂纹) | -18 | ||
4 | 接缝剥离强度(N/mm) | ≥1.5 | ≥1.0 | |
5 | 耐水性(23℃,14d) | 拉力保持率(%) | ≥80 | |
6 | 热处理尺寸变化率1(%) | ≤0.5 | 聚酯胎类≤0.5; 无胎类≤1.5 | |
7 | 热老化2 | 拉力保持率(%) | ≥80 | |
低温柔度(℃,无裂纹) | -18 | |||
8 | 人工气候加速老化3(2500h) | 外观 | 无滑动、流淌、滴落 | — |
拉力保持率(%) | ≥80 | — | ||
9 | 50℃粘结强度4(MPa) | ≥0.05 | ||
10 | 接缝变形能力4(10000次循环) | 无破坏 | ||
11 | 耐根穿刺性能5 | 通过 | ||
注:1 热处理尺寸变化率处理条件:聚合物改性为80 ℃、10 d,自粘聚合物改性中聚酯胎类为70 ℃、7 d,无胎类为70 ℃、1 d;
2 热老化处理条件:聚合物改性为70 ℃、90 d,自粘聚合物改性为70 ℃、28 d;
3 产品外露使用时应进行人工气候加速老化性能测试;
4 产品用于道路桥梁工程防水时应进行50 ℃粘结强度与接缝变形能力测试;
5 产品用作耐根穿刺防水层时应进行耐根穿刺性能测试。
2. 合成高分子类防水卷材的性能指标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表3.2.2 合成高分子类防水卷材性能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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