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文义、抚顺浑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浑河花园物业管理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服务合同纠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07 
【案件字号】(2020)辽04民终76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宫颖李依桐李艳 
【审理法官】宫颖李依桐李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隋文义;抚顺浑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浑河花园物业管理处 
【当事人】隋文义抚顺浑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浑河花园物业管理处 
【当事人-个人】隋文义 
【当事人-公司】抚顺浑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浑河花园物业管理处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隋文义 
【被告】抚顺浑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浑河花园物业管理处 
【本院观点】被上诉人此节抗辩理由应予采纳。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驳回起诉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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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被上诉人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二、上诉人家房屋漏水是否应成为减免物业费的理由?物业费减免比例应如何确定?  关于焦点一,被上诉人是具有营业执照的法人单位,上诉人虽否认被上诉人的诉讼主体资格,但根据被上诉人一审中提交的证据,2006年至2017年期间向上诉人出具《物业费催缴通知书》的主体即为本案被上诉人;庭审中,上诉人诉称其向被上诉人就房屋漏水问题多次报过修,说明上诉人知晓多年来一直由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实际提供物业服务的事实,故被上诉人作为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应无异议。  关于焦点二,根据卷宗证据及庭审中双方当事人陈述,多年来上诉人家房屋存在漏水问题是不争事实,被上诉人亦认可对该房屋漏水进行维修是其义务。现双方也认可被上诉人虽对该房屋漏水进行过维修,但漏水问题仍未彻底解决,即被上诉人维修没有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房屋漏水影响上诉人对房屋的实际居住使用,该问题属于物业服务的实质瑕疵,故房屋漏水问题应成为本案上诉人主张减免物业费的合法理由。  对于被上诉人抗辩物业服务包括绿化、保安、保洁及维修等多项内容,房屋漏水维修只是物业服务中的一项,上诉人不能因房屋漏水抹煞其已实际享受其他物业服务的事实,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此节抗辩理由应予采纳。上诉人多年来实际享受被上诉人提供的绿化、保安、保洁等物业服务项目,房屋漏水不能对抗其为绿化、保安、保洁等物
业服务项目缴纳物业费的义务,上诉人主张以房屋漏水作为其免交物业费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上诉人房屋漏水持续的时间、严重情况以及对居住状况存在的实际影响,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欠付被上诉人物业费的数额虽计算正确,但认定上诉人应按80%比例交付物业费未充分保护业主的权益,本院酌定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缴纳欠付物业费的50%。  综上所述,隋文义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19)辽0411民初3687号民事判决;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上诉人隋文义给付被上诉人抚顺浑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浑河花园物业管理处2004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1350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43元(已减半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340元,合计583元,由抚顺浑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浑河花园物业管理处负担291.5元,由被告隋文义负担291.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00:56:4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隋文义系抚顺市顺城区浑河花园H座2单元601室房屋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131.63m,多层。被告于2003年11月办理入住,被告的妻子签署了《浑河花园业主公约》。被告自入住开始交纳物业费至2004年9月30日。另查明,浑河花园物业管理委员会(甲方)与抚顺市万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乙方)于2000年7月14日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书》,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对浑河花园实行物业管理。委托期限为3年。自2002年7月15日8时起至2005年7月15日8时止。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收取。"浑河花园业主委员会(甲方)与抚顺浑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乙方)于2005年7月15日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甲方将浑河花园住宅小区委托乙方实行物业管理。委托管理期限为3年。自2005年7月15日起至2008年7月15日止每月每平方米1元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浑河花园业主委员会(甲方)与抚顺浑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乙方)于2008年7月15日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甲方将浑河花园住宅小区委托乙方实行物业管理。委托期限为3年。自2008年7月15日起至2011年7月15日止每月每平方米1元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浑河花园业主委员会与抚顺浑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浑河花园业主委员会将浑河花园住宅小区委托抚顺浑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实行物业管理。委托管理期
限为3年。自2011年7月15日起至2014年7月15日止,高层每月每平方米1.3元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多层每月每平方米1.2元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浑河花园业主委员会与抚顺浑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1日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浑河花园业主委员会将浑河花园住宅小区委托抚顺浑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实行物业管理。委托管理期限为3年。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2017年7月15止,高层每月每平方米1.3元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多层每月每平方米1.2元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浑河花园业主委员会(甲方)与抚顺浑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乙方)于2017年7月15日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甲方将浑河花园住宅小区委托乙方实行物业管理。委托管理期限为3年。自2017年7月15日起至2020年7月15日止,高层每月每平方米1.3元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多层每月每平方米1.2元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抚顺市万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04年9月11日变更名称为抚顺浑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抚顺浑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浑河花园物业管理处为抚顺浑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实际为浑河花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再查明,被告房屋下雨漏水,原告维修后未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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