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入园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巴中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8.13
∙【字 号】巴府办发[2009]56号
∙【施行日期】2009.08.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入园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
(巴府办发[2009]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巴中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入园建设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巴中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入园建设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巴中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入园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确保入园项目科学规划、有序实施、顺利投产,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结合巴中实际,制定巴中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入园建设暂行规定。
一、入园项目的产业、投资及技术要求
重点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无污染或轻污染的高新技术产业,严禁制革、漂染、电镀、化工、造纸等重污染行业企业入园,严禁引入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排放含有毒有害物质
和一类污染物的项目。
(一)重点发展产业
1、农副产品加工业;
2、食品、饮料加工业;
3、医药加工业;
4、轻型建材加工业;
5、机械加工业;
6、轻纺服装加工业;
7、物流业项目;
8、其他高科技项目。
(二)投资密度要求
工业企业投资密度按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标准执行,且单个入园建设项目不能低于2000万元。
(三)技术要求
1、使用国内先进的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
2、市场潜力巨大、并能迅速扩张在国内占有一定市场份额;
3、入园企业应是按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企业;
4、入园企业必须使用清洁燃料。
二、入园项目环保要求
(一)入园项目须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和设备,单位产品的能耗、物耗和污染物的产生量、排放量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凡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规划和清洁生产要求,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进园建设。
(二)入园企业须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吸声、隔声、消声和减振等综合降噪措施,确保各企业厂界和园区边界噪声符合国家声环境质量有关标准规定。
(三)入园项目要按照“资源化、减量化、再利用”的原则,做好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完善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和储运系统,并妥善落实处理处置措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立足于回收并综合利用。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须执行国家和省对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或送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
(四)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五)入园项目所排废水、废气污染物总量应符合工业园环评报告书中有关限制指标规定。
三、建设规划管理
(一)企业正式施工前,应及时取得立项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提供厂区规划总平面图和效果图。企业建筑工程建设由企业自主选择有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报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审定后方可实施。施工中要主动接受质量、安全监督和消防审查,确保安全。
(二)严格控制工业园区内建筑物、构筑物高度,厂区内部建筑物、构筑物高度以报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厂区规划总平面图和效果图为准。
(三)工业园区内企业出入口设置,应服从园区总体规划,不得随意设置;所建围墙必须为通透式;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内土地应按园区控制性规划,实施绿化、硬化。
(四)入园项目应抓紧施工,原则上签订《投资协议书》后,附属工程在1个月内开工,主体工程在2个月内开工,并在约定的期限内竣工。
(五)入园施工单位在取得建筑施工许可后,必须到巴中经济开发区工业园管委会办公室登记,以保证安全生产、清洁生产。
(六)工程施工中要坚持安全、文明作业,一切安全责任由项目单位负责。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供水管道,不得在公路和园区道路上堆放砂石、水泥、钢材等建筑材料,不得损坏公共设施。
(七)各在建单位要按季度报送进度报表,报送时间为每季度首月5日之前,报送地点为市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内容包括到位资金、完成投资、形象进度等内容。
四、企业用地管理
入园企业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对生产工艺无特殊要求的项目,不得建造单层厂房;建设多层标准厂房的工业项目,必须符合工业园的规划要求。严格执行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工业项目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总用地的比例严格执行国家的控制性标准,严禁在工业园区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入园企业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属于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政府无偿收回该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满2年未进场建设或连续停工建设达2年的;
(二)未按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建设,且又未达到合同规定投资强度,后续资金不能按期到位,低效利用土地的;
(三)擅自或要求改变工业用地性质的。
五、以上各项规定如遇国家政策变化,按照国家新规定作相应调整。
六、本规定由巴中经济开发区工业园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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