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葛涛年与济南热电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26
【案件字号】(2021)鲁01民终349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郭维敬
【审理法官】郭维敬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葛涛年;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分公司;济南热电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葛涛年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分公司济南热电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葛涛年
【当事人-公司】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分公司济南热电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李海平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李梦银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海平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李梦银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海平李梦银
【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葛涛年
【被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分公司;济南热电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5、证据6系本案跑水事件所涉现场及物业公司与业主沟通联系情况,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分公司、济南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葛涛年装修房屋必然存在相关支出,且与漏水现场照片能够相互印证,对一审中葛涛年已提交相应订货单及收据的地板、门的支出予以确认,但仅依据购置价格不能直接认定漏水事件产生的损失具体数额,对证据7本院不予采信。本案跑水事件系因葛涛年报停供暖业务后于2019年12月拆卸餐厅及卫生间处暖气片未安装,2019年12月31日室外管道井内供暖管道阀门未完全关闭,导致室内未安装暖气片拆卸口处跑水,室内。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代理合同过错证据不足证据交换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跑水事件系因葛涛年报停供暖业务后于2019年12月拆卸餐厅及卫生间处暖气片未安装,2019年12月31日室外管道井内供暖管道阀门未完全关闭,导致室内未安装暖气片拆卸口处跑水,室内地板等受损。葛涛年虽已报停供暖业务,但跑水事件发生于供暖季,葛涛年的室内暖气片长期处于未安装状态且跑水事件发生前无人看管,葛涛年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应具有一定的认知,葛涛年对其房屋损失具有过错。 葛涛年自述拆卸暖气片后管道内没有水,故济南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了关停义务,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济南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对阀门未完全关闭存在过错,葛涛年要求济南热电集团有限公司赔偿的请求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分公司作为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对小区内公用设施负有管理维护义务。从葛涛年签字的《水、电及暖气线路改动备案》看,该备案虽为格式条款,但该备案内容主要为免除物业公司责任,并无其他内容,全文黑体字,且葛涛年在《水、电及暖气线路改动备案》中已对改水路、改电路工程进行了备案,葛涛年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签署该备案的行为和后果能够充分了解,葛涛年应按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所述,葛涛年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12元,由上诉人葛涛年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21:06:54
葛涛年与济南热电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鲁01民终349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葛涛年。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负责人:马广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原济南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许宝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平,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银,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葛涛年因与被上诉人济南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0)鲁0103民初12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葛涛年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改判支持葛涛年的诉讼请求;3.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分公司、济南热电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分公司、济南热电集团有限
公司存在侵权的事实,且侵权事实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葛涛年对暖气进行了报停,因刷墙需要拆卸暖气片时管道没有出水,但2019年12月31日发现,管道出水并泡了地板、门等,物业来人查看,发现门外控制箱的阀门没有完全关闭,等关闭后才停住出水,构成侵权事实。这个事实,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分公司也认可,但一审法院并没有对该事实进行认定。另外,济南热电集团有限公司虽然通过球阀进行了关闭,但是没有关闭磁力阀,在球阀被人为扳动之后,导致了室内管道出水。因此,热电公司存在侵权行为。另外,室内暖气片管道上的阀门叫温控阀,只具备调节温度的功能,并不能完全关闭,这是客观事实,一审法院没有进行认定。因此,因阀门磁力阀没有关闭和球阀被人为扳动,导致管道打开,是造成室内进水的直接原因,侵权事实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二、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分公司、济南热电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尽到对暖气控制箱的管理责任,存在主观过错。按照《山东省供热管理条例》规定,入户端口以外的供热经营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由供热企业承担。暖气控制箱及箱内的控制阀门属于热电公司或物业公司管理。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分公司认可室外供暖阀门无故被打开,造成室内供暖管道跑水,致使葛涛年全屋木地板,门套,踢脚线被泡的事实,一审法院对该事实没有进行认定。因此,济南热电集团有限公司或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对控制
箱和阀门进行有效管理,是阀门出现故障或被人为扳动,导致葛涛年家管道出水的原因。另外,济南热电集团有限公司虽然通过球阀进行了关闭,但是没有关闭磁力阀,在球阀被人为扳动之后,导致了室内管道出水。因此,济南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存在过错。三、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分公司没有向葛涛年说明装卸注意事项和对承诺事项作出解释说明,存在主观过错。《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是格式合同,但在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时,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分公司没有向葛涛年进行解释说明,仅仅是让葛涛年签字;在承诺书上签字时,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分公司拟也没有解释说明,承诺的内容也是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所写,不是葛涛年所写;而且,葛涛年只拿到了装卸管理协议,承诺书也没有给葛涛年一份。葛涛年不是房屋装卸领域的专业人员,不知道装卸的具体规定,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分公司对重要注意事项不向葛涛年解释,承诺书也不向葛涛年提供。上述事实,一审法院没有进行认定。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分公司违反了《民法典》第496条关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
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的规定。因此,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分公司存在过错。综上,一审法院自始至终偏向于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分公司、济南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对葛涛年主张的事实进行选择性忽视,有违公平正义。葛涛年对此表示不服,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并给予公平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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