砌筑砂浆施工工艺标准
1.1 总则
1.1.1 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管理,确保砌筑砂浆施工质量符合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1.1.2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中采用砖、石、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砌体工程中砌筑砂浆的施工。
1.1.3 砌筑砂浆施工必须采用工艺标准进行过程控制。
1.1.4 本标准是施工操作和过程控制的依据。采用本标准进行施工控制时,应在施工方案中明确。
1.2 术语
1.2.1 砂浆
由胶结料、细骨料、掺合料和水按一定比例配置成的建筑工程材料,在建筑工程中起粘结、衬垫和传递应力的作用。
1.2.2 砌筑砂浆
将砖、石、砌块粘结成为砌体的砂浆,主要有水泥砂浆、水泥混合砂浆。
1.2.3 水泥砂浆
由水泥、细骨料和水按一定比例配置而成的砂浆。
1.2.4 水泥混合砂浆
由水泥、细骨料、掺合料和水按一定比例配置成的砂浆。
1.2.5 掺合料
为改善砂浆和易性而加入的无机材料。例如:石灰膏、粉煤灰、黏土膏等。
1.2.6 外加剂
在拌制砂浆过程中掺入,用以改善砂浆性能的物质。
1.3 基本规定
1.3.1 砌筑砂浆的拌制施工现场应具有必要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专业技术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1.3.2 砌筑砂浆所采用的水泥、外加剂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尚应有材料主要性能的进场复验报告。严禁使用国家或本地区明令淘汰的材料。
1.3.3 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统一编号为一批。
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日期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应按试验结果使用。
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1.3.4 砂中不得含有有害物质。砂的含泥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1.对水泥砂浆和强度等级不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5%;
2.对强度等级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10%;
3.人工砂、山砂及特细砂,应经试配能满足砌筑砂浆技术条件要求。
1.3.5 砌筑砂浆应通过试配确定配合比。当砌筑砂浆的组成材料有变更时,其配合比应重新确定。
1.3.6 施工中当采用水泥砂浆代替水泥混合砂浆时,应重新由设计确定砂浆强度等级。
1.3.7 凡在砂浆中掺入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等,应经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1.3.8 砂浆现场拌制时,各组分材料应采用重量计量。
1.3.9 砌筑砂浆稠度应按表1.3.9的规定选用。
表1.3.9  砌筑砂浆的稠度
序号砌体种类砂浆稠度(mm)
1  烧结普通砖砌体70~90
2  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60~90
3  烧结多孔砖、空心砖砌体60~80
4  烧结普通砖平拱式过梁50~70
5  空斗砖、筒拱
6  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
7  加气混凝土砌块砌体
8  石砌体30~50
1.3.10 砂浆施工现场质量控制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不低于《砖砌体施工工艺标准》
2.
3.22条的规定。
1.4 施工准备
1.4.1 材料准备
1.水泥:一般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砌筑水泥等,水泥应有出厂合格证,并按品种、等级、出厂日期分别堆放,并保持干燥。
2.砂子:宜采用粒径为0.35~0.5mm的中砂,应用5mm孔径的筛子过筛,筛好后保持洁净。
3.水:拌制砂浆用水宜采用饮用水。当采用其他来源水时,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拌合物用水标准》JGJ63的规定。
4.掺合料:砂浆中所掺石灰膏、黏土膏和粉煤灰等。粉煤灰品质指标应符合表1.4.1要求,且不应低于Ⅲ级。
表1.4.1  粉煤灰品质各项指标要求
序号指标级别
ⅠⅡⅢ
1  细度(0.045mm方孔筛筛余)%  不大于1
2  20  45
2  需水量比%  不大于95  105  115
3  烧失量比%  不大于  5  8  15
4  含水量%  不大于  1    1  —
5  三氧化硫%  不大于  3    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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