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砌筑砂浆工程施工工艺标准
4.1 基本规定
4.1.1 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日期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 并应按试验结果使用。
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4.1.2 水泥应按品种、强度等级、出厂日期分别堆放,并保持干燥。
4.1.3 砂中不得含有有害杂物。砂的含泥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对水泥砂浆和强度等级不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5%;
(2) 对强度等级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10%;
(3) 人工砂、山砂及特细砂,应经试配满足砌筑砂浆技术条件要求。
4.1.4 配制水泥石灰砂浆时,不得采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
4.1.5 消石灰粉不得直接使用于砌筑砂浆中。
4.1.6 拌制砂浆用水宜采用饮用水。当采用其他来源水时,水质必须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63的规定。
4.1.7 砌筑砂浆应通过试配确定配合比。当砌筑砂浆的组成材料有变更时,其配合比应重新确定。
4.1.8 施工中当采用水泥砂浆代替水泥混合砂浆时,应重新确定砂浆强度等级。
4.1.9 凡在砂浆中掺入有机塑化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等,应经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有机塑化剂应有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报告。
4.1.10 砂浆现场拌制时,各组材料应采用重量计量。
4.1.11 砌筑砂浆应采用机械搅拌,自投料完算起,搅拌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不得少于2min;
(2) 水泥粉煤灰砂浆和掺用外加剂的砂浆不得少于3min;
(3) 掺用有机塑化剂的砂浆,应为3~5min.
4.1.12 砂浆应随拌随用,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应分别在3h和4h内使用完毕;当施工期间最高气温超过30℃时,应分别在拌成后2h和3h内使用完毕。对掺用缓凝剂的砂浆,其使用时间可根据具体情况延长。
4.1.13 砌筑砂浆试快强度验收时,其强度合格标准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 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的最小一组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的0.75倍。
(2) 砌筑砂浆的验收批,同一类强度等级的砂浆试块应不少于3组;当同一验收批只有一组试块时,该组试块抗压强度的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
(3) 砂浆强度应以标准养护龄期为28d的试块抗压试验结果为准。
(4) 抽检数量:每一检验批且不超过250m3砌体的各种类型及强度等级的砌筑砂浆,每台搅拌机应至少抽检一次。
(5) 检验方法:在砂浆搅拌机出口随机取样制作砂浆试块(同盘砂浆只应制作一组试块),最后检查试块强度试验报告单。
4.1.14 当施工中或验收时出现下列情况,可采用现场检验方法对砂浆和砌块强度进行原位检测或取样检测,并判定其强度。
(1) 砂浆试块缺乏代表性或试块数量不足;
(2) 对砂浆试块的结果有怀疑或有争议;
(3) 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不能满足设计要求。
4.1.15 砌筑砂浆强度应按表4.1.15的规定选用。
砌筑砂浆的稠度 表4.1.1.5
砌体种类 | 砂浆稠度(mm) | |
1 | 烧结普通砖砌体 | 70—90 |
2 | 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 | 60—90 |
3 | 烧结多孔砖、空心砖砌体 | 60—80 |
4 | 烧结普通砖平拱式过梁 | 50—70 |
5 | 空心砖、简拱 | |
6 | 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 | |
7 | 加气混凝土砌块砌体 | |
8 | 石砌体 | 30—50 |
4.2 石灰砂浆现场拌制
4.2.1 施工准备
4.2.1.1 技术准备
(1) 图纸会审:核对砌筑砂浆的种类、强度等级、使用部位等设计要求;
(2) 施工方案: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所需搅拌机、计量器具的规格、型号、性能、使用精度及参数等;
(3) 砂浆试配:委托有关部门对砂浆配合比进行试配,并出具砂浆配合比报告;
(4) 技术交底:施工前应向操作层进行书面技术、安全交底。
4.2.1.2 材料准备:
(1) 按砂浆配合比要求,对所需原材料的品种、规格、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2) 由持证材料员和试验员按规定对原材料进行抽样检验,确保原材料质量符合要求。
4.2.1.3 主要机具:
(1) 机械搅拌时:砂浆搅拌机、投料计量设备;
(2) 人工搅拌时:灰扒、铁锹等工具。
4.4.1.4 作业条件:
(1) 确认砂浆配合比;
(2) 建立砂浆搅拌后台,并对砂浆强度等级、配合比、搅拌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挂牌;
(3) 人工搅拌时,需铺硬地坪或设搅拌槽。
4.2.1.5 施工组织及人员准备:
(1) 试验员:须持证上岗,要求熟知材料及砂浆试块的取样规定,熟知砂浆试块的制作、养护规定,操作熟练;
(2) 材料员:须持证上岗,要求熟知材料进场的检验、验收、入库规定;
(3) 计量员:应熟知计量器具的校检周期、计量精度、使用方法等规定;
(4) 搅拌机操作人员:须持证上岗,要求熟知操作规程和搅拌制度,操作熟练;
(5) 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并掌握投料、搅拌、运输等技术、安全交底内容,操作熟练。
4.2.2 质量控制要点
4.2.2.1 材料的关键要求:
(1) 砂:砂浆用砂宜采用中砂,并经过筛,且不得含有杂物。
(2) 水:拌制砂将用水宜采用饮用水。当采用其他来源水时,水质必须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63的规定。
(3) 用于砂浆的石灰膏、粘土膏、电石膏、磨细生石灰粉等无机掺合料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块状生石灰熟化成石灰膏时,因采用孔洞不大于3mmX3mm网过滤,熟化时间不得少于7d;对于磨细生石灰粉,其熟化时间不得少于2d。沉淀池中贮存的石灰膏,应防止干燥、冻结和污染。严禁使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消石灰粉不得直接使用于砂浆中。
2) 生石灰及磨细生石灰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生石灰》JC/T479及《建筑生石灰粉》JC/T480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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