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泸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调整补充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09.30
∙【字 号】泸市府办发〔2018〕57号
∙【施行日期】2018.09.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泸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调整补充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18〕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泸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153号)批准我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以来,切实保障了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了良好的征地秩序,促进了征地工作推进和社会稳定。但是,由于物价水平的上涨,部分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水平上涨不相适应,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中关于“在执行中市(州)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物价上涨幅度进行相应调整”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并经市政府同意,对我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作调整补充,请遵照执行。
附件:泸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30日
附件
泸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征地秩序,促进征地工作推进和社会稳定,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泸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153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征地现场实际及物价上涨幅度,对泸州市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作调整补充。
一、青苗补偿
征收(用)农村集体耕地,按市政府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给予1年的补偿,补偿面积依据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实地测量的耕地面积(水平投影面积),详见附件1。
二、附着物补偿
(一)房屋拆迁补偿。
1. 补偿标准。具备合法手续的房屋(指具有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审批手续或宅基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等);符合建房条件的房屋(指符合建房条件,但因特殊原因至今未取得批准手续,按符合建房条件的人口,以每人占地不超过3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的房屋);原始超建房屋(指与具备合法手续、符合建房条件的房屋一次性建成,但超过合法审批手续或符合建房条件的房屋);简易结构(偏房、简易房、临时建筑)房屋,按附件2的类别和标准给予补偿。其它违法违规修建、抢修抢建的房屋一律不给予补偿,按期拆迁的给予80元/平方米的拆除补助。
2. 房屋认定。主体墙已倒塌,留有残墙或有四面墙但已无房顶不具备住房必备条件的房
屋不予补偿;房屋按建筑面积补偿,以外墙丈量面积为准。
(二)房屋室内设施及装饰装修补偿。
具备合法手续、符合建房条件的房屋中钢混结构(框架结构)、砖混结构给予4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含砖瓦结构、砖石、条石、穿逗木)、土木结构(土瓦结构)、钢结构(不含彩钢棚)等给予300元/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设施及装饰装修补偿。原始超建房屋、简易结构、其他违法违规修建、抢修抢建的房屋不给予房屋室内设施及装饰装修补偿。
(三)搬迁、过渡、拆迁奖励及农房商用等补偿(补助)。
1.搬迁补偿。搬迁农房的给予每户每次2000元搬家费补助,按搬出搬进2次计算;在农房或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兴办企业且征地时正在经营的,凭相关证照并依据其设施设备搬迁量给予合理补偿,或由政府相关部门委托机构评审的金额予以补偿。
2.过渡费补偿。搬迁农房的给予房屋拆迁安置人员每人每月350元补助,一次性补偿12个月。
3.搬迁奖励。被拆迁户在规定时间内限期搬迁的,按具备合法手续、符合建房条件、原始超建的房屋,给予100元/平方米的搬迁奖励。简易结构、其他违法违规修建、抢修抢建的房屋不给予搬迁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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