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XX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实施办法》
的补充说明系列(一)    ( 2020-05-12 )
XX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实施办法》(沪住建规范[2020]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发布以来,受到业内广泛关注,为更好地帮助企业理解条文,近日,市住建委针对企业普遍反映的疑问进行了梳理,现作出如下说明:
1、特殊类装修工程中涉及使用功能调整有没有具体的定义?哪些项目需要市、区政府书面认定? 
答:使用功能调整参照《XX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10版》中“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表述(见附件),根据土地用途和房屋性质,分类管理操作:
(1)对于“√”可以实施装修功能调整;
(2)对于“○”以规划管理部门认定意见为准;
(3)对于“X”原则上应当完成土地使用性质变更手续后,方可实施使用功能调整;暂无法完
成土地性质变更,且确有必要实施的项目(如用于产业资源转型、公共服务配套等用途),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市管项目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派出机构或区政府出具书面认定意见,区管项目由区政府出具书面认定意见后,可以按照特殊类装修工程实施。
国家或者本市行业主管部门对于适建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建设单位如何能准确判别一般类或者特殊类装修工程?
答:建设单位应当会同设计单位按照《实施办法》的分类进行判别,并由设计单位在审批管理系统上传的设计图纸总说明中,予以明确一般类或者特殊类装修工程。
3、适用范围中提到的建筑面积300平方米指的是产证面积、租赁合同面积还是实际装修面积?
答:是指产证面积,如装修工程为整幢建筑,则指整幢的产证面积;如装修工程只涉及建筑内个别楼层或者楼层局部,则指包含该装修工程的最小单元产证面积。如产证未对装修工程所属坐落进行分割和登记的,可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实际装修面积为准。
4、未达到总投资100万元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的装修工程(含一般类和特殊类)如何执行?
答:原则上此类项目按照限额以下小型项目流程办理,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特殊类装修工程,按照《实施办法》中特殊类装修工程流程办理。各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哪些装修工程需要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或备案?
答: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51号令)第十四条明确的特殊建设工程范围内,涉及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人员密集场所及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的一般类或者特殊类装修工程,需要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本市托育机构消防管理要求按照市教委、市住建委、市消防救援总队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托育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托幼〔2020〕4号)规定执行。装修工程的消防审验及备案的范围和实施时间国家及本市现有规定的,从现规定;有新规定的,自新规定实施之日起按照新规定执行。
6、若不改变玻璃幕墙的结构形式,仅因幕墙老化,局部更换或修缮安全玻璃是否需要提交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报告?
答:不改变玻璃幕墙的结构形式,即不涉及玻璃幕墙框架体系变动(含框架更换)的,不需要提交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报告。涉及既有建筑幕墙修缮工程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关于分公司能否作为建设单位办理装饰装修手续,是否符合非独立法人实施的装修装修工程除外的条款?
答:具有独立法人的公司在沪开设的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如商业银行在沪取得营业执照的分行或者支行),在具备独立签订合同能力的前提下,可以作为建设单位办理装饰装修工程相关手续。
8、涉及超限高层、体型特别不规则的多层建筑、以及超出规范设计的建筑,哪些装修类工程需要抗震审查?
答:一般类装修工程,对于《实施办法》中规定需要补充提供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报告且鉴
定报告结论认为结构抗震承载力或性能不足、需要进行结构加固的,应按特殊类装修工程流程报送。
按特殊类装修工程报送的建筑,当荷载变化大于5%,或刚度变化大于10%,涉及超限高层、体型特别不规则的多层、以及超出规范设计的建筑,对于是否需要抗震审查无法把握时,建设单位可以在施工许可阶段前,通过联审平台“咨询服务-抗震咨询”模块上传相关材料,向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线上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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