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有关疏散口的规定:
5.3.2 公共建筑内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 个。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
1 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m2 且人数不超过50 人的单层公共建筑;
2 除医院、疗养院、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等外,符合表5.3.2 规定的2、3 层公共建筑。
表5.3.2 公共建筑可设置1 个安全出口的条件 | |||
耐火等级 | 最多层数 | 每层最大建筑面积(m2) | 人数 |
一、二级 | 3 层 | 500 | 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 100 人 |
三级 | 3 层 | 200 | 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 50 人 |
四级 | 2 层 | 200 | 第二层人数不超过 30 人 |
5.3.4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公共建筑,当设置不少于2 部疏散楼梯且顶层局部升高部位的层数不超过2 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 人、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m2 时,该局部高出部位可设置1 部与下部主体建筑楼梯间直接连通的疏散楼梯,但至少应另外设置1 个直通主体建筑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该上人屋面应符合人员安全疏散要求。
5.3.5 下列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包括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
1 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
2 旅馆;
3 超过2 层的商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
4 设置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建筑层数超过2 层的建筑;
5 超过5 层的其它公共建筑。
有关疏散距离的规定:
5.3.8 公共建筑和通廊式非住宅类居住建筑中各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 个,该房间相邻2 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置1个:
1 房间位于2 个安全出口之间,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20m2,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m;
2 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外,房间位于走道尽端,且由房间内任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小于等于15m、其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m;
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 的房间。
2
1 通廊式居住建筑当建筑层数超过2 层时应设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
2 其它形式的居住建筑当建筑层数超过6 层或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m2 时,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当户门或通向疏散走道、楼梯间的门、窗为乙级防火门、窗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
居住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顶,通向平屋面的门或窗应向外开启。
当住宅中的电梯井与疏散楼梯相邻布置时,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
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当电梯直通住宅楼层下部的汽车库时,应设置电梯候梯厅并采用防火分隔措施。
耐火等级 | 最多层数 | 每层最大建筑面积 (m2) | 人数 |
一、二级 | 3 层 | 500 | 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 100 人 |
三级 | 3 层 | 200 | 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 50 人 |
四级 | 2 层 | 200 | 第二层人数不超过 30 人 |
3 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在首层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当层数不超过4 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小于等于15m 处;
4 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门
名称 | 位于两个安全 出口之间的疏散门 | 位于袋形走道 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 | ||||
耐火等级 | 耐火等级 | |||||
一、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一、二级 | 三级 | 四级 | |
托儿所、幼儿园 | 25 | 20 | — | 20 | 15 | — |
医院、疗养院 | 35 | 30 | ─ | 20 | 15 | ─ |
学校 | 35 | 30 | — | 22 | 20 | — |
其它民用建筑 | 40 | 35 | 25 | 22 | 20 | 15 |
注:1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的观众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基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大于30m。
2 敞开式外廊建筑的房间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可按本表增加5m;
3 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规定增加25%;
4 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距离计算:住宅应为最远房间内任一点到户门的距离,跃层式住宅内的户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梯段总长度的水平投影尺寸计算。
有关疏散宽度的规定:
2 当人员密集的厅、室以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其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 人不小于1m 计算确定;
3 首层外门的总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确定,不供楼上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人数计算确定;
4 录像厅、放映厅的疏散人数应按该场所的建筑面积1 人/m2 计算确定;其它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按该场所的建筑面积0.5 人/m2 计算确定;
楼层位置 | 耐火等级 | |||||||
一、二级 | 三级 | 四级 | ||||||
地上一、二层 | 0.65 | 0.75 | 10 | |||||
地上三层 | 0.75 | 10 | - | |||||
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各层 | 10 | 1.25 | - | |||||
与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不超过 10m 的地下建筑 | 0.75 | - | - | |||||
与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超过 10m 的地下建筑 | 10 | - | - | |||||
2) | ||||||||
楼层位置 | 地下二层 | 地下一层、地上第一、二层 | 地上第三层 | 地上第四层及四层以上各层 | ||||
换算系数 | 0.80 | 0.85 | 0.77 | 0.60 | ||||
有关设置电梯的规定: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2006
3.1.3 五层及五层以上办公建筑应。建筑高度超过75m的办公建筑电梯应分区或分层使用。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9一88
3.1.4 电梯
一、四层及四层以上的门诊楼或病房楼应,且不得少于二台;当病房楼高度超过24m时,应设污物梯。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 122—99
4.1.4 老年人建筑层数宜为三层及三层以下;四层及四层以上应
《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一1999
4.1.6 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人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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