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敏为赌博提供条件案(诸公(大)行罚决字[2021]03849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诸公(大)行罚决字[2021]03849号
【处罚日期】2021.08.04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浙江省诸暨市公安局大唐派出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绍兴市
【处罚对象】李敏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7:49:15
主要违法事实: 2021年4月份,李敏与高坤等人谈妥,让高坤等人在其位于诸暨市大唐街道方田新村新鑫超市门口摆放2台抓烟机,李敏每月收取500元的好处费。经查明,该抓烟机以投币形式抓香烟模具,后香烟模型可向超市老板兑换香烟或者现金,该抓烟机系赌博机。李敏共获利500元。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给予李敏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更多推荐
香烟,处罚,诸暨市,烟机,超市,类型,法律,高坤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