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
能效标识产品计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方式在受检企业的待销产品中抽取样品。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产品抽样数量2个(其中检测用样品1个,备用样品1个)。
燃气采暖热水炉产品抽样数量2个(其中检测用样品1个,备用样品1个)。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2 检验方法
2.1 检验与判定依据
GB 6932-2015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
GB 20665-2015《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5034-2010《燃气采暖热水炉》
CJ/T 336-2010 《冷凝式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
CJ/T 395-2012《冷凝式燃气暖浴两用炉》
CEL 009-2016《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国家质检总局(2016年第35号令)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2.2检验方法
表1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检验方法
表2 燃气采暖热水炉检验方法
3 判定方法
3.1判定规则
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市场准入的能效相关规定是强制性能效质量要求;推荐性标准、标准中的非强制性条款的能效规定是推荐性能效质量要求;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或者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能效质量状况是明示能效质量要求。
3.1.1 若被抽查产品明示能效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对应的能效质量要求时,按照被抽查产品明示的能效质量要求判定。
3.1.2若被抽查产品明示能效质量要求缺少、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对应的强制性能效质量
要求时,按照强制性能效质量要求判定。
3.1.3若被抽查产品明示能效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对应的推荐性能效质量要求时,按照被抽查产品明示的能效质量要求判定。
3.1.4若被抽查产品明示能效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对应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3.1.5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或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以及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判定为不合格。
3.2抽查结果判定
3.2.1参与判定的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能效质量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3.2.2若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能效质量要求,表明未发现被抽查产品不合格,不判定被抽查产品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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