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问答
问:什么是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答:所谓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 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 更新、改造的资金。
问:什么样的房屋需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由谁交纳?
答: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 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 金。
问: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名词解释:物业共用部位、共 用设施设备以及自用部位、自用设备包括哪些?
答:“物业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 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 、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 走廊通道等;
“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 建设费用已分摊进
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 梯、天线、照明、锅炉、消防、绿地、道路、渠、池、井、露天广场、 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器械与场所及使用的房屋等;
“自用部位”是指一套房屋户门以内,由业主、物业使用人自用
的部分(包括一楼房屋业主自用的天井、庭院等) ;
“自用设备”是指一套房屋户门以内,由业主、物业使用人自用
的门窗、卫生洁具及水、电、气户表以内的管线等设施。
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交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建设部、 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 办法》(建住房〔 1998〕)213 号)、《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 行办法》(省政府令第 197 号)规定,蚌埠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
标准如下:
物业类型
归集对象
交集基数
解一
业主购房
未配备电梯
买受人
购房款总额
1%
配备电梯
买受人
购房款总额
2%
建设单位 自用或出 租的物业
未配备电梯
建设单位
同期同类商 品房售房价
1%
配备电梯
建设单位
同期同类商 品房售房价
2%
独立非住宅物业
买受人
购房款总额
1%
房改房
出售高层住宅
公有住房出卖人
售房款
30 %
出售多层住宅
公有住房出卖人
售房款
20 %
购买公有住房
买受人
售房款
2%
注:各类房屋缴存基数:
1、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安居房、解困房以购房款总额为基 数;2、二手房以评估价为基数;3、拆迁安置房以房屋结算价为基数。
问:房屋所有权转让时、因拆迁或其它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 结 余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如何处置?
答: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予退还, 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因拆迁或其它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 物业专 项维修资金代管单位应当将业主个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帐面余额退 还给业主。
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在哪里交纳?如何查询自己的物业专项维 修资金账户余额?
答:市房地产管理局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    (市房地产交易市
场,国治街248号)设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交点。在收缴物业专项 维修资金时,应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住宅共用维修基金 专用收据”。
目前,我市已缴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 查询自己资金账户余额: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建龙支 行查询(升平街246号);二、互联网查询(60.170.41.242    ); 三、电话 16895533查询。 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哪些? 答: 物业共用部位维修工程 1 、主体承重结构部位损坏,需要拆换、加固的;
2、户外墙面因损坏需要重新进行防水或者保温层施工的;
3、整幢楼外檐面层脱落达到整幢楼外檐面积 30%以上,需要修 缮的;
4、整幢楼或者单元共用部位地面面层、门窗及楼梯扶手等因破 损需要整体修缮的;
5、经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使用物业专项维 修资金的其他维修工程。
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工程
1 、物业管理区域内路面破损 30%以上,需要整体修复的;
2、整幢楼或者单元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等老化、损坏,需要更 新、改造的;
3、智能化系统、消防控制系统等需要整体更新、改造或者更换、 维修主要部件,一次性费用超过原造价 20%的;
4、电梯需要整体更新或者更换、维修主要部件,一次性费用超 过电梯原造价 20%的;
5、二次供水及消防水泵等因损坏,需要更新、改造的;
6、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围墙、大门等因损坏,需要整体修缮、更 新的;
7、经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使用物业专项维 修资金的其他维修、更新、改造工程。
问:哪些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的资金不得从物业专 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由 物业管理企业从业主交存的物业服务费中支出;
(二)物业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需要维修的费 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 视等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由有关单位依法承担;
(四)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 新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问: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遵循哪些程序?
答: (一)实施物业管理并已经成立业主大会,对全体业主共 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业主 委员会按照年度提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 经业主大会通过后 实施;对部分业主共有的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 新、改造的,由业主委员会按照年度提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 经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实施。
(二)实施物业管理但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 由物业管理企业按 照年度提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 经对该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 设施设备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实施。
(三)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所在区域居民委员会组织对该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
设备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提出物业专项维修 资金使用计划,经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实施。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5 日 后,方可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进行表决。
问:物业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如何列支?
答:一、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 改造的, 由全体业主按照其所有的物业建筑面积比例承担, 并从业主交存的物 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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