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非住宅物业须设立维修资金
发布时间:2004630
近日,市房地资源局在《关于新建非住宅物业出售时维修资金办理的批复》中明确,2003 71日起出售的非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应当设立维修资金;此前出售的非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由买卖双方约定或由业主大会决定。
市房地资源局在收到静安区房地局《关于新建非住宅物业出售时维修资金具体如何办理的请示》后,经过研究作出批复(沪房地资物[2004]196 号),自2003 71日起出售的非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应设立维修资金,标准和设立方式由物业出售人和物业买受人参照《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房屋出售合同中约定。2003 71日前出售的非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其维修资金的筹集按房屋出售合同的约定或房屋买卖双方、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业主大会协商一致的意见执行。2003 71日前出售的非住宅物业合同中未约定建立维修资金的,如何筹集维修资金,由业主大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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