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业主大会是物业小区内全体业主组成的议事机构,依法管理、决策小区内共有事权。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三条 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小区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本议事规则经 年 月 日业主大会通过, 本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第二章 业主大会成立程序
第五条 发布公告。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筹备组应当将召开会议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
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公告。物业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房产局(小区办)。
第六条 征询意见。筹备组发放征询意见表和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业主或者委托代理人填写征询意见表和选票,并签名有效。
第七条 回收统计意见。筹备组通过投票箱、上门或寄挂号信回收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进行综合意见或统计票数,进行表决(可邀请所在街道办见证)。筹备组发放和回收征询意见表和选票可分区或组团分步骤进行。
第八条 通报大会议事决定。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或者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作书面记录并存档。筹备组必须在公告栏通报业主大会议事决定的时间,通报征询意见和选票结果,接受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查询和监督。召集人将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自会议结束后 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将有关材料送所在区建设备案。
第三章 议事内容
第九条 业主大会的议事内容:
(一)制定、修改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决定物业服务方式,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物业服务人;
(五)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
(六)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七)审议批准业主委员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决定业主委员会委员报酬;
(八)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经营方案;
(九)改变或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物业管理小区内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的议事内容:
(一)组织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为业主大会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经业主大会决定和授权,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三)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组织修订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业主公约、按时缴交物业服务费用;
(五)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六)提出专项维修资金续筹方案,督促专项维修资金缴交责任人按照规定缴交专项维修资金,组织业主讨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
(七)公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大会决议等内容;
(八) 对违反业主公约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九)按业主大会授权决定共有物权的经营方案,签订经营合同,管理经营收入。按业主议事规则公布帐目。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投票规则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须经登记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1/2以上且占登记业主总数1/2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作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的决定和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须经登记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2/3以上且占登记业主总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十二条 业主投票权是按已登记的业主拥有物业的面积和户数确定,持有房产证或经房管局确权的预售契约为投票权人。业主的投票权可委托使用人或承租人或其他业主行使,但使用人及承租人不具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被选举权。
第十三条 选举委员会将派人逐户上门进行业主代表推选,各业主应积极配合。送达房屋使用人或租户的,视为送达业主本人。投票人必须在投票上填写业主拥有物业面积或所代表
业主投票权并签名(盖章)。
第十四条 同一物业业主超过一人的,由其中一名共有人签名确认的意思表示,视为全部物业共有人的意思表示。
第五章 议事方式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 )个月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同时告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房产局(小区办)。
(一)1/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
(二)20%以上业主提议;
(三)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已登记投票权的业主代表参加。
(一)业主代表大会形式:业主代表须经所代表的单位面积1/2且人数1/2同意,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持所代表区域的全部投票权。
(二)书面征求意见:业主以答复调查问卷或提出书面意见表达个人意愿,并签名确认。经收集汇总表决结果,形成业主大会的决定。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采用以下形式征求、回收业主意见,进行表决。
(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分设多个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意见箱内,经业主大会统计汇总,进行表决。
(二)设专人派发、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大会统计汇总,进行表决。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四)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 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方式:
(一)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
(二)业主委员会设委员名(3-11名单数),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秘书长1名,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三)每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在召开5日前通知全体业主委员参加。
(四)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业主委员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作出决定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的议事程序:
(一)业主委员会会议有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 )个月召开一次;有1/3以上委员提议或者主任认为必要时,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召集、主持。
(二)发布公告。业主委员会将召开会议通知、议事内容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三)审议内容。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授权范围内进行审议。
(四)业主委员会应当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委员应当对业主委员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业主委员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侵害业主合法权益,造
成严重损失的,参加决议的委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在表决中对决议有异议并记载在会议记录中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五)通报议事决定。业主委员会在公告栏通报业主委员会议事情况、议事内容及其决定。
(六)决定执行。业主委员会执行会议决定或委托物业服务公司执行会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满2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
(一)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的成立情况、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等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建设备案。
(二) 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职责的,经20%以上业主提议,可召开业主大会。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
通过预算。经费由业主委员会收取,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提取,合计为_____元/年;经费不足时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向业主收取,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物业服务费时收取。收取额度由业主委员会提出报业主大会审批通过。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等、业主委员成员工资等费用。经费收支帐目委托所聘用的物业服务企业派专人负责管理,每季度进行财务报告。业主委员会应当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并应该以书面形式将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经费收支帐目于业主大会会议结束后7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的所有权人,包括尚未出售物业的建设单位。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同时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房产局(小区办)。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未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华创新城物业小区
年 月 日
华创新城小区业主管理规约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维护(以下简称“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安全与合理使用,制定本管理规约,对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管理规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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