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玉兰、孙子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7
【案件字号】(2020)鲁05民终158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翟玉芬王芳李静
【审理法官】翟玉芬王芳李静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玉兰;孙子行
【当事人】王玉兰孙子行
【当事人-个人】王玉兰孙子行
【代理律师/律所】王善军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王升山东泉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善军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王升山东泉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善军王升
【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山东泉运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王玉兰
【被告】孙子行
【本院观点】关于第一个争议的焦点问题,王玉兰主张本案《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的理由为该合同内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体理由为涉案房屋所占土地为划拨土地原则上不得转让及涉案房屋未依法领取权属证书,但王玉兰在签订合同时对该房屋的性质、该房屋所占用土地的性质是明知的,王玉兰在合同签订后以其签订合同时明知的事实主张合同无效明显违反诚信原则。关于第二个争议的焦点问题,根据王玉兰庭审中的陈述,王玉兰系自愿将该房屋拟出售的信息挂至互联网,交易价格系其自主决定,并通过中介成交,合同签订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显失公平的情形。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显失公平撤销实际履行违约金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证明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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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第二个争议的焦点问题,根据王玉兰庭审中的陈述,王玉兰系自愿将该房屋拟出售的信息挂至互联网,交易价格系其自主决定,并通过中介成交,合同签订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显失公平的情形。王玉兰在合同签订并实际履行后,以其在签订合同时不知道涉案房屋列入拆迁范围为由主张该合同显失公平并请求撤销不能成立。 综上,王玉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由王玉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16:31:5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1月18日,孙彩云(系孙子行姐姐)向王玉兰支付购房定金5000元。同日,王玉兰向其出具收据一张,主要内容为:“今收到孙彩云3729某某某某40购房定金(大写)伍仟元整(小写)¥5000.00,特此证明。售河口区河欣小区40某楼3单元402室,房屋成交价肆万伍仟元整(¥45000),2019年11月25日签购
房协议、交尾款¥40000(肆万元整),交尾款交房,经双方协商一致违约金为伍仟元整(¥5000),另造成的经济损失违约方承担。"该收据内容为房屋中介机构书写,落款处“王玉兰"系王玉兰本人书写。 2019年11月25日,王玉兰作为甲方(卖方),孙子行作为乙方(买方),双方在人和房产信息咨询服务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房屋坐落:河口区河欣小区040幢3单元某层某号。房屋建筑面积:51.6㎡,储藏室面积大约6㎡。该房屋所在的层:四层。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对甲方房屋具体情况做了充分了解,并愿意购买该房屋。第二条房屋总价款。甲乙双方协定房屋总价款45000元,乙方于2019年11月18日前向甲方支付定金5000元。第三条付款方式。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于2019年11月25日前向甲方支付40000元。第四条变更交易的税费。如购房后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所缴纳的税费由乙方承担。第五条甲方义务。1、甲方保证该房屋权属清楚,卖房行为已征得产权共有人同意。2、在交易后甲方应积极提供资料配合乙方办理产权过户、拆迁赔偿等与交易相关的手续(拆迁赔偿款归乙方所有)。3、甲方不得向乙方索取合同中未约定的任何钱款。第六条乙方义务。1、乙方需按合同约定积极及时向甲方一次性付清房款。2、在交易后过程中乙方积极提供资料办理产权过户、拆迁赔偿等与交易相关的手续。3、乙方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与房屋产权交易无关的要求。4、如出
现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房屋损坏、安全隐患等,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由乙方承担。第七条房屋的交接。甲方应当于收到房屋全款时间内,按照双方的约定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甲方交房时负责结清交房之前的水、电、暖及物业费。第八条违约责任。1、乙方向甲方支付购房全款后,如因可以过户、拆迁赔偿甲方不予配合,出现违约则由甲方壹倍赔偿乙方购房款。2、乙方向甲方支付房款后,如出现不履行协议出现违约,违约方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45000元。3、另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全部承担。第九条双方约定其他事项如下:备注:甲乙双方本次交易的房屋为油田房改房,甲方尚未办理房产证,但不影响本次交易的法律效力。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甲方的职工二手房交易合同和二手房成交确认书归乙方保管,在没有政策油田和地方可以过户时,甲方不能强行要求乙方过户。自交全款之日起,房屋的水、电、气、暖及物业费房屋的一切费用乙方承担。在油田和地方可以过户时,甲乙双方必须在90个工作日之内办理完过户手续。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一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同日,孙子行将购房尾款40000元支付给王玉兰,王玉兰向孙子行出具收据一张,内容为:今收到孙子行372某某某某951购房尾款(大写)肆万元整(小写)¥40000.00,特此证明。售河口区河欣小区40某楼3单元402,房屋全款已付清。同日,王玉兰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孙子行,孙子行陈述涉案房屋现由其姐姐孙彩云及外甥女居住使用。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一、王玉兰主张《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理由如下:第一、从王玉兰与孙子行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的过程以及双方履行协议的情况来看,足以认定《房屋买卖协议》是在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情形下签订的,其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二、从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的内容来看,双方对买卖标的系油田房屋,由于油田内部规定暂不能过户的事实是明知的,并且双方对房屋不能过户期间以及将来可以过户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做出了明确约定;第三、王玉兰向孙子行交付了房屋,收取了全部购房款,并将涉案房屋的相关登记资料交由孙子行保管,由此可认定双方的合同目的均已得到实现;第四、涉案《房屋买卖协议》也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综上所述,对王玉兰主张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王玉兰主张《房屋买卖协议》显失公平,请求撤销合同的诉讼请求亦不应予以支持。《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双方在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权利义务明显有违公平的情形。据此合同是否构成显失公平,应以“订立合同时"为判断时点,结合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缔约背景、缔约目
的等因素综合认定。如上所述,涉案《房屋买卖协议》是在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情形下签订的,其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协议中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存在不对等的情形。另外,王玉兰主张的拆迁补偿款在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尚不存在,王玉兰以协议履行后孙子行将要获得拆迁补偿款为由主张显失公平,不仅违背商事主体风险自担的市场交易规则,而且与双方订立合同的初衷相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王玉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王玉兰负担。 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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