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市鼓励农民进城购房相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5.27
【字 号】吉市政办发〔2021〕15号
【施行日期】2021.06.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住房改革与发展
正文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吉林市鼓励农民进城购房相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202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吉林市鼓励农民进城购房相关优惠政策》已经市政府2021年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27日
 
 吉林市鼓励农民进城购房相关优惠政策
  为鼓励农民进城购房,释放农村消费潜力,发挥消费对经济增长的基础性作用,现制定优惠政策如下:
  一、农民购买吉林市城区内90平方米及以下新建商品住房(不包括别墅类住房,下同),政府每套补贴6000元;购买90平方米以上新建商品住房,政府每套补贴1万元。所需资金列入年度预算。 二、组织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商品住房优惠让利项目名录”。农民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纳入名录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每套优惠1万元;购买90平方米以上新建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每套优惠1.5万元。
  三、组织建立“家电、装饰装修折扣让利商家名录”。在吉林市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农民,购置家电和装饰装修商品时,鼓励让利名录商家提供更多的折扣优惠。
  四、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且持有吉林市居住证的农民,在义务教育阶段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其随迁子女免试就近入学。
  五、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农民,从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时间计算,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且未有尚未结清的贷款或担保,具有稳定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各责任部门应就执行本领域涉及的优惠政策制定具体的操作流程。各责任部门认定购房农民是否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依据为经市住建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七、本政策中农民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是指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且经市住建部门备案的商品住房。
  八、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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