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密云区中医医院迁址新建工程的房屋征收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12.21
∙【字 号】密政发〔2018〕51号
∙【施行日期】2018.12.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
正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密云区中医医院迁址新建工程的房屋征收决定
密政发〔2018〕51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有关规定,现决定对北京市密云区中医医院迁址新建工程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一、征收范围
房屋征收范围为东至鼓楼北大街,南至规划道路,西至滨河路,北至原县医院南墙(具体范围以规划部门确认的范围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为本项目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北京市密云区鼓楼街道办事处为本项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征收部门委托,承担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征收补偿方案
《北京市密云区中医医院迁址新建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于2018年12月21日,由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和本项目范围内公布。
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1〕16号)的规定,经被征收人抽号选定,北京建正合生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为本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五、签约期限
本项目签约期限为30日,自2018年12月23日8时至2019年1月21日24时。
上述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腾空被征收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完成搬迁。
在本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与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达不成征收
补偿协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或者下落不明的,由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报请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联系方式
现场办公地址:鼓楼西区南侧地块房屋征收办公室
联系电话:69053551或69053531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1日
北京市密云区中医医院迁址新建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第一章 总则
为改善我区医疗卫生设施,提升区域医疗卫生条件,经密云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拟对该地块房屋进行征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合情合理,阳光、透明、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项目征收补偿方案。
一、项目基本情况
征收范围:东至鼓楼北大街,南至规划道路,西至滨河路,北至原县医院南墙。
二、房屋征收主体及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主体为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
房屋征收部门为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北京市密云区鼓楼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实施单位),承担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实施工作。
三、被征收人认定
1.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权利人为准。
2.公房承租人与公房所有权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改售房协议后,作为被征收人。
3.由于继承、离婚或法院判决等其他形式,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析产等,均认定为一个被征收人。
4.户籍空挂在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公房承租人房屋名下,实际不在此居住或者因房屋征收恶意分户的,房屋征收部门对空挂户或者恶意分出户不予认定且不予补偿。
四、被征收房屋相关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院落占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房屋用途等,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或合法批示载明的确定。
征收范围内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不明确或权属证明材料缺失的,由实施单位组织认定,认定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
院内除房屋所有权证和合法批示载明外的房屋(未登记建筑面积)给予房屋重置成新价补偿。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五、评估机构
按照规定程序,被征收人抽号选定北京建正合生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为本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评估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标准房屋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重置成新价、被征收房屋装修设备及附属物价值等进行评估,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提供依据。
六、签订补偿协议
区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实施单位组织房屋所有权人、公房承租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七、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签约期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或者下落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八、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住房保障
在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后,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根据《北京市国有土地
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住房保障优先配租配售管理办法》(京建法〔2011〕17 号)有关规定,优先配租配售。
第二章 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补偿方式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但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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