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洗衣机和电冰箱订价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轻工业部(已撤销),国家物价局(已变更)
【公布日期】1984.08.14
【文 号】[84]轻财字第42号
【施行日期】1984.08.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家用洗衣机和电冰箱
  订价办法(试行)
  (84)轻财字第42号
  (一九八四年八月十四日轻工业部、
  国家物价局颁发)
  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价格的工业消费品目录(试行)》的规定,家用洗衣机和电冰箱价格由轻工业部统一制定出厂价格,并组织制定零售价格的订价办法。
  鉴于家用洗衣机和电冰箱是新兴发展行业,产品的成本、质量、牌誉差距较大,因此采用浮动价格的方式,轻工业部制订标准品的中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标准品的具体价格和流通环节差率由各地区二轻(轻工)部门会同物价主管部门在浮动幅度内研究确定,以商业批发为主的商品价格, 经工商双方协商后报请物价主管部
  门审定, 其他规格品种的价格,各地可比照标准品价格实际情况制定合理差价,
  报轻工业部备案。
  一、家用洗衣机
  单缸洗衣机的标准品:规格为两公斤;结构为波轮式,铁皮喷漆外壳,塑料内桶、上罩和机盖,铝质装饰面板,定时器,进排水,强弱洗和电容启动电机。每台中准出厂价格为177元,中准零售价格为200元。
  双缸洗衣机的标准品:规格为两公斤;结构为铁皮喷漆外壳,塑料洗衣桶和脱水外桶,搪瓷脱水桶,塑料上罩和机盖,铝质装饰面板,双定时器,进排水,强弱洗,电容启动双电机和脱水桶制动装置。每台中准出厂价格为292元,中准零售价格为330元。
  各地生产的洗衣机在结构、规格、用料和功能等方面不同于标准品的,应比照标准品价格,按正常的实际成本相应增减,合理订价。
  单缸和双缸洗衣机的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可在部定中准价格的基础上,分别或同时上下浮动百分之八。由部分进口件组装或与国外技术合作生产的洗衣机,其价格一般应高于中准价格。全部由进口件组装生产的洗衣机价格应高于部定中准价格百分之二十,具体价格由地方安排。
  二、家用电冰箱
  家用电冰箱的标准品是单门直冷式电冰箱,各规格电冰箱的中准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详见附表,电冰箱的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在部定中准价格的基础上,可以分别或同时上下浮动百分之八。双门和风冷式电冰箱是新产品,暂由各地比照标准品价格订价,待时机成熟后,轻工业部再制定作价办法。
  为了贯彻优质优价的政策,莸国家金质奖的洗衣机和电冰箱的价格可以再上浮百分之八,莸银质奖的可以再上浮百分之六,获部和省市优质产品的可以再上浮百分之四,也可以保持物美价廉的优势不再上浮价格,由地方具体安排。一旦被取消优质产品资格,优质加价应同时停止执行。
  根据国务院《物价管理暂行条例》实行归口管理的规定,轻工业部系统外的企业生产的家用洗衣机和电冰箱价格应执行轻工业部制订的价格和订价办法。二轻(轻工)系统不生产上述产品的地区,由各地区物价主管部门会同生产部门监督管理。

更多推荐

价格,电冰箱,洗衣机,标准,轻工业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