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自家阳台该不该交费?
案例
北京的王先生准备结婚。刚买下一套某花园小区的房子,在装修阳台时遇到了麻烦。小区物业通知他,如要装修阳台需向物业交纳1000元人民币,否那么不可随便装修。而王先生那么认为自己已经购置该房屋,阳台属于房屋内的一局部,装修乃个人合法行为,不需交纳该费用。
王先生咨询:物业要求交费合理吗《该通过何种办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说法
北京德润律师事务所的张祥元律师指出:本案的核心是物业乱收费问题。
关于合理的物业效劳收费必须合乎以下要求:
一、必须合乎相关法律文件如?物价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效劳收费管理方法》、?物业效劳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等。
二、必须有合同依据即物业效劳合同。物业效劳收费无论实行政府指导价还是市场调节价,都应由业主
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效劳合同中约定。物业管理企业只能按照物业效劳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收取费用。
三、物业效劳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效劳水平相适应的原那么。
四、物业效劳收费公开原那么具体规定:明码标价。
明码标价的方式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着位置将效劳内容、效劳规范以及收费工程、收费规范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综合上述,可见物业收费必须合乎政府职能部门的规定,依据物业效劳合同的约定,明码标价。接受相关部门监督管理,才能收取,否那么属于乱收费。
本案中的物业通知王先生,如要装修阳台需向物业交纳1000元,此项费用不属于合理的收费范围。针对不合理的物业收费,王先生可通过下列办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1、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出示有关收费文件及对物业收费工程进行明码标价,必要时可向国土房管局物业处、物价局等相关部门投诉或诉诸法院。投诉——12358。
2、完善物业效劳合同,以合同限制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力。
3、依照法律规定,通过业主委员会维权。还可联合其他业主提议召开业主大会,倡议更换物业乱收费的物业公司。
相关链接
根据有关规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效劳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效劳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对物业管理企业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关于商品和效劳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进行处分。如:?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效劳收费暂行方法》第四条: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效劳收费规范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并将根据物业管理费用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各物业管理单位应按规定的规范执行。凡属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个别需要提供的特约效劳收费工程,其收费规范,由物业管理单位与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产权人代表
、使用人代表协商,报市物价局和所在地物价部门备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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