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公布日期】1999.06.16
【文 号】建总发[1999]78号
【施行日期】1999.06.16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1999年6月16日 建总发[1999]78号
  1999年6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第26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居民住房装修融资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及中国建设银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装修贷款(以下简称住房装修贷款)是指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向个人客户发放的用于装修自用住房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住房装修贷款可用于支付家庭装潢和维修工程的施工款、相关的装修材料款、厨卫设备款等。
  第三条 住房装修贷款实行“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住房装修贷款对象为年满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第五条 凡申请住房装修贷款的借款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证件,装修的房屋是自住房屋;
  (二)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能够提供建设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
  (四)与装修企业签订的《家庭装修工程合同》,或与装修材料供应商签订有《购买家庭装修材料合同》、《购买厨卫设备合同》,有家庭装修预算书;
  (五)在建设银行开立活期储蓄账户;
  (六)建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 住房装修贷款起点人民币5000元(含5000元),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15万元(含15万元)。其中:采用抵押方式担保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采用质押方式担保的,贷款额度不超过质押财产价值的80%;采用保证方式担保的,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
  第七条 贷款最短期限为半年,最长期限不超过5年(含5年)。
  第八条 住房装修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章 贷款发放
  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装修贷款应填写《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申请表》,并提供如下资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建设银行认可部门出具的借款人收入证明;
  (三)与装修企业等签订的《家庭装修工程合同》、《购买家庭装修材料合同》、《购买
厨卫设备合同》,以及家庭装修预算书;
  (四)装修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以抵押或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应提供抵押物或质押财产权利凭证清单、权属证明及有权处分人(包括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由第三方提供保证的,应出具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有关资信证明材料;
  (六)贷款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贷款行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和各项资料后,经办人应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偿还能力以及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调查限定在10个工作日内并给予借款人答复。
  第十一条 经审批同意贷款的,在确认住房装修工程已正式开工后,建设银行告知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逾期罚息、质物或抵押物的处理方式和其他有关事项,并与借款人签订《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信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第十二条 发放住房装修贷款时,建设银行将贷款转入借款人在本行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款账户。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三条 借款人向建设银行申请住房装修贷款必须提供有效担保。担保可以采取抵押、质押、保证的方式。
  第十四条 借款人以自有财产或第三人自有财产进行抵押的,建设银行要与借款人或第三人签订《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信贷抵押合同》。
  抵押物必须经评估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必要时可要求借款人办理抵押物的公证、保险手续,其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资产抵押期间,未经贷款行同意,借款人(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转让、出租、变卖、馈赠或再抵押。
  第十五条 借款人以自己或者第三人的政府债券、金融债券、AAA级企业债券、建行个人储蓄存单和建设银行认可的其他资产进行质押的,建设银行要与借款人签订《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信贷质押合同》。质押财产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如质押财产为非本人名下的,
还须提供第三人愿意质押的书面授权。
  第十六条 借款人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保证的形式是连带责任保证,建设银行要与保证人签订《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保证合同》。保证人必须是法人或公民。
  法人应当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企业法人、公司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公民应当是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经济管理部门和金融企业职工。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十七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如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应提前15天向贷款行提出书面申请,征得建设银行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已计收的利息不随期限、利率变化而调整。
  第十八条 贷款的偿还方式。
  (一)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借款人从贷款支用的次月开始按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计算公式:
  还款总期数
  月利率×(1+月利率)
  每月还款额=----------------×借款金额
  还款总期数
  (1+月利率)     -1
  第十九条 建设银行扣收贷款本息的方式有两种,借款人只可选用其中一种方式还款。
  (一)贷款银行根据借贷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日期,从活期储蓄账户中扣收当期应偿还贷款本息。若扣款账户被冻结、挂失则借款人应重新提供扣款账户;
  (二)借款人到建设银行营业网点偿还。
  借人归还逾期贷款则只能采取第二种方式。
  第二十条 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自行终止。建设银行应在《借款合同》终止后20日之内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注销手续,并将财产或权利等凭证退还给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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