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沙市芙蓉区宏成装饰建材商行、衡阳市艺境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产品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01
【案件字号】(2020)湘01民终1104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黄学里张文欢姜文
【审理法官】黄学里张文欢姜文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长沙市芙蓉区宏成装饰建材商行;衡阳市艺境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永新;湖南省吉首市御和山水民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湖北清阳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当事人】长沙市芙蓉区宏成装饰建材商行衡阳市艺境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永新湖南省吉首市御和山水民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湖北清阳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黄永新
【当事人-公司】长沙市芙蓉区宏成装饰建材商行衡阳市艺境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吉首市御和山水民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湖北清阳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汉西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刘水清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樊长春湖南正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汉西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刘水清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樊长春湖南正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汉西刘水清樊长春
【代理律所】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湖南正强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长沙市芙蓉区宏成装饰建材商行;湖南省吉首市御和山水民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湖北清阳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衡阳市艺境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永新
【权责关键词】产品责任过错合同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撤销鉴定意见第三人新证据重新鉴定证明力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已查明事实,对本案争议焦点分析如下: 一、案涉玻镁板销售主体的认定问题。根据一审中艺境公司提供的发货单、宏成商行经营者万义成出具的证明及通话录音等证据,结合本案各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一审法院认定艺境公司向黄永新所开办的“华辉集成吊顶双友板材”店铺购买“玻镁板”,而黄永新店内所售该玻镁板的供货商为宏成商行的事实成立。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宏成商行为案涉玻镁板的销售主体并无不当。 二、一审法院所采信的质量检验报告能否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一审法院所采信的质量检验报告虽系艺境公司单方委托,但其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均具有相应鉴定资质,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宏成商行对此虽持有异议,但其并未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故一审法院对其申请重新鉴定不予准许的处理并无不当。 三、本案损失的核定。为查清本案因产品质量问题所导致的损失,一审法院委托湖南日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相关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该份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系经鉴定机构在勘查工程现场的基础上所做出,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均具有相应鉴定资质,一审法院据此作为认定损失的依据并无不当。另,就施工过程中龙骨架是否必须拆除的问题,结合鉴定意见的分析及一般的施工规则,一审法院按照龙骨架拆除的方式评估相关费用并无不当。另,关于交通费,因本案纠纷,艺境公司多次往返衡阳至吉首两地协商解决问题,其客观
上会产生相应交通费用,一审法院酌情支持交通费用2000元并不过高。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15600元,由长沙市芙蓉区宏成装饰建材商行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08:01:03
长沙市芙蓉区宏成装饰建材商行、衡阳市艺境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湘01民终11041号
(2020)湘01民终110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宏成装饰建材商行。
经营者:万义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汉西,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水清,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衡阳市艺境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
法定代表人:刘运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定林,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立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永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长春,湖南正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湖南省吉首市御和山水民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
法定代表人:王胜明。
原审第三人:湖北清阳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军。
上诉人长沙市芙蓉区宏成装饰建材商行(以下简称宏成商行)因与被上诉人衡阳市艺境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境公司)、黄永新及原审第三人湖南省吉首市御和山水民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和公司)、湖北清阳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阳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20)湘0102民初88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宏成商行上诉称:一、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宏成商行系产品销售者,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与事实不符,宏成商行与艺境公司无合同关系,不是买卖合同相对人;二、一审判决对“艺境公司单方送检做出样品抗反卤性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检验报告予以采纳”明显错误。其抽样并非随机抽,无供货方参与,送检样品不能代表反映批次产品质量,原判决主观推断涉案批次产品有质量问题无事实依据;三、宏成商行依法申请对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成因鉴定,并申请对产品质量问题重新鉴定,法庭未予回复,程序违法;
四、艺境公司擅自拆除在建工程致使鉴定不能,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宏成商行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艺境公司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五、在无法证明玻镁板质量是否存在问题的情况下,一审法院采纳湖南日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就艺境公司拆除重装过程的工程量造价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认定损失费用由黄永新和宏成公司承担明显错误;六、一审判决认定“艺境公司承担交通费用损失2000元”不合理,本案无法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艺境公司相关损失应自行承担。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支持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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