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雨花区集体土地拆迁安置对象保障住房建设及申购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9.07.25
【字 号】雨政办发〔2019〕21号
【施行日期】2019.07.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雨花区集体土地拆迁安置对象保障住房建设及申购办法》的通知
 
雨花经开区,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
  《雨花区集体土地拆迁安置对象保障住房建设及申购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5日
 
雨花区集体土地拆迁安置对象保障住房建设及申购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长沙市政府第103号令)、《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15〕21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雨花区集体土地拆迁保障住房分房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分房办)负责统筹全区保障住房分房交房等工作。
  雨花区征地服务中心负责办理保障住房建设用地指标、审定拟安置人口和户型等,并组织街镇、社区筹委会(村)将保障住房分配给拆迁安置对象。
  长沙市雨花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城建投)负责统筹做好保障住房开发及建设用地手续办理,筹措保障住房建设资金和社保资金,提供房源,并做好房源交付及前期物业服务监管工作。
  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以下简称区公安分局)负责审核拆迁安置对象户口性质。
  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雨花分局(以下简称市自然资源规划局雨花分局)负责提供拆迁对象花名册并对安置对象(含《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独生证》〉、“半边户”及其他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的拆迁情况进行审核。
  雨花区卫生健康局(以下简称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审核拆迁安置对象《独生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雨花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审核拆迁安置对象有(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等情况。
  各街镇、社区筹委会(村)负责组织拆迁安置对象选择户型、收集意见、缴纳费用,并协助区分房办开展分配房源、房屋交付等工作。
 
第二章 保障住房建设
  第三条  拆迁安置同步推进、同步报批,原则上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规定的腾地期限结束之日起,及时向拆迁安置对象提供保障住房房源。拆迁房屋的过渡期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因征地方责任延长过渡期的,从逾期之月起,过渡补助费按原定标准的两倍发放。因拆迁安置对象责任延长过渡期的,停发延期过渡费。未如期拆迁的,从实际拆迁之日算起,具体时间参照市自然资源规划局雨花分局出具的《房屋验收通知》。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依法规划,保障住房原则上为小高层或高层住宅,基本户型为80平方米、100平方米、120平方米、140平方米等,户型产权面积与设计面积原则上正负偏差不超过2%。
  保障住房小区纳入城市标准化社区建设和物业化管理范畴,相关街镇和部门应加强对社区的管理和服务,并建立相应的联动工作机制。
  第五条  建设单位为购房户办理《不动产权证》,根据代收代缴原则,物业维修资金、契税等税费按交房结算时的标准由购房户承担。
 
第三章 保障住房申购
  第六条  保障住房的申购对象为雨花区城市规划区内按市政府第103号令征地拆迁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他符合申购条件的人员。申购对象的确认,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规定的腾地期限为准,之后新增加的人口不再纳入该实施公告范围享受保障住房购房指标。
  认定符合申购条件的几种特殊对象处理原则:
  (一)“半边户”是指夫妻双方一方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另一方是城镇居民的住户。对“半边户”中城镇居民一方,经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等部门初审、市住房保障服务局确认(出具市住房保障服务局审核表),未享受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优惠性住房政策和其他住房补贴的,以户为单位,可增加一人购房指标(每户最多增加一人)。购房价格按约定价格的60%确定。
  (二)世居本社区筹委会(村),且有合法建筑的城镇居民户(以下简称“世居非农”户),经社区筹委会(村)、街镇、区征地服务中心核实,市住房保障服务局确认,未
享受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优惠性住房政策和其他住房补贴的,每人可申购产权面积40平方米的保障住房,购房价格根据拆迁时认定的合法面积按约定价格的80%确定(拆迁合法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差额部分按约定价格购买),以户为单位申购保障住房面积不超过拆迁时居民人口的总拆迁合法面积。
  (三)对有权参与保障住房奖励优待的独生子(女)家庭,须已纳入国土拆迁花名册并持有区卫生健康局审核通过的《独生证》,其享受份额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军人属士兵、士官序列人员,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购房待遇。
  (五)由区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挂编学生,经本人申请,社区筹委会(村)、街镇核实,由区相关部门审批解除人事关系后,本人及其子(女)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购房待遇。
  (六)服刑人员在服刑前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购房待遇。
  符合申购条件的对象,以户为单位,由户主申请,经社区筹委会(村)、街镇和区征地服务中心审查确定后公示。
  第七条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保障住房产权面积为人均80平方米,另由集体经济组织按原集体组织经济成员人均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购买用于物业管理费支出的非住宅房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购保障住房的均价为1200元/平方米,集体经济组织购买非住宅房屋的价格为1400元/平方米,按以下方式执行:
  (一)仅安置在保障住房的集体经济组织有权申购该非住宅房屋,第三方不得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申购非住宅房屋。街镇负责对购买资格审核把关。
  (二)非住宅房屋出售给各集体经济组织前,产权登记在区城建投,由其经营管理。区城建投承担小区物业管理费,负责前期物业服务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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