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省历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泽武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19
【案件字号】(2021)川01民终125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谢剑
【审理法官】谢剑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四川省历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泽武;胡常玉;魏青春;陈林;陈江
【当事人】四川省历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泽武胡常玉魏青春陈林陈江
【当事人-个人】陈泽武胡常玉魏青春陈林陈江
【当事人-公司】四川省历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马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黄建军四川诺鼎律师事务所;黄璐四川诺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马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黄建军四川诺鼎律师事务所黄璐四川诺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马顺黄建军黄璐
【代理律所】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四川诺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四川省历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陈泽武;胡常玉;魏青春;陈林;陈江
【本院观点】陈洪生前是否居住在成都市新都区大丰镇××路××号××栋××单元××楼××号,与历程公司和陈洪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历程公司提交的前述两份证据均不予采信。本案争议的焦点为:陈洪与历程公司自2019年6月25日至8月8日期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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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陈洪与历程公司自2019年6月25日至8月8日期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针对前述焦点问题,本院评述如下: 参照原劳动和社会保
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的规定,认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应当综合考量以下因素:双方的主体资格;双方是否具有劳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双方工资发放关系等。本案中,首先,一审已查明,历程公司承包了位于成都市新都区××道××项目,王卫平系该公司的工作人员并担任前述工地的管理人员,陈洪在该工地从事普工工作。历程公司与陈洪均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次,陈洪的工作内容接受历程公司在案涉工地的管理人员王卫平的安排与管理。最后,王卫平向陈洪的账户转账支付工资。综上,陈洪与历程公司之间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历程公司关于双方在2019年6月25日至8月8日期间不具有劳动关系的上诉主张无相应的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历程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四川省历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04:18:00
【二审上诉人诉称】历程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历程公司与陈洪生前自2019年6月25日至2019年8月8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历程公司未聘请陈洪,一审中陈泽武等人提供的录音证据及用工费发放表,均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一审判决中“另查明,陈洪从2019年6月5日起暂住于成都市新都区大丰互惠大道158号1栋2单元26楼2605号”属于基本事实认定不清。首先,陈泽武等人提供的居住证明是虚假的;其次,该证明未经双方质证;最后,该案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与陈洪生前居住地无关,一审法院不应在未认真查明基本情况下主观认定陈洪居住地点极为不妥。 综上所述,历程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四川省历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泽武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川01民终125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历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8号清江花园二期13楼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泽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军,四川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璐,四川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常玉。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军,四川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璐,四川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青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军,四川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璐,四川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军,四川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璐,四川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军,四川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璐,四川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四川省历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历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泽武、胡常玉、魏青春、陈林、陈江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11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历程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历程公司与陈洪生前自2019年6月25日至2019年8月8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历程公司未聘请陈洪,一审中陈泽武等人提供的录音证据及用工费发放表,均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一审判决中“另查明,陈洪从2019年6月5日起暂住于成都市新都区大丰互惠大道158号1栋2单元26楼2605号”属于基本事实认定不清。首先,陈泽武等人提供的居住证明是虚假的;其次,该证明未经双方质证;最后,该案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与陈洪生前居住地无关,一审法院不应在未认真查明基本情况下主观认定陈洪居住地点极为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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