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竹木制品主要技术性贸易壁垒解读
傅晓桦;陈丽辉
【期刊名称】《福建质量技术监督》
【年(卷),期】2012(000)010
【总页数】2页(P42-43)
【作 者】傅晓桦;陈丽辉
【作者单位】福州出入境检验疫局;福建省标准化研究院
【正文语种】中 文
竹木制品是福建省出口支柱产品之一,特别是福州闽侯地区出口的竹木制工艺品,形成了产业规模,颇具福建地域特色。
广义上,竹木制品包括以天然竹、木、藤、柳为原材料,经过初级或深度加工制作所形成的
产品,主要包括:竹木制家具、竹木制餐厨具、竹木制工艺品、复合竹木制品(如胶合板、刨花板、密度板)等。据统计,福建省竹木制品出口企业超过1,000家,年出口额达20亿美元,主要出口美国、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等。
近年来,出于贸易保护需要,一些发达国家屡屡以“维护国家基本安全、保障生命健康和安全”的名义,披着“合法”外衣来设置技术性贸易措施,从而限制进口,保护本国产业。日趋严格的贸易壁垒,对福建省竹木制品出口企业冲击颇大。据刚刚结束的第112届广交会的信息显示,出口家具和竹木制品行业订单下滑较为明显,特别是欧盟,由于受欧盟即将实施的木制品环保新规影响,很多企业因未获得森林管理委员会(FSC)认证而与订单失之交臂。鉴于此,笔者对近期国外出台的与竹木制品相关的主要技术性贸易措施进行简单解读,希望能为相关出口企业提供帮助。
美国《复合木制品甲醛标准法案》
本法案被认为是美国近年来出台的最“严苛”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从2011年1月3日起开始生效,设置过渡期,分阶段实施,呈越来越严格的趋势。主要内容是对在美国供应、销售或制造的硬木胶合板、中密度纤维板及刨花板建立统一的甲醛释放量标准。
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最严格的标准:硬木胶合板的甲醛释放量从0.2ppm降至0.05ppm,刨花板甲醛释放量从0.3ppm降至0.09ppm,中密度纤维板和薄身中密度纤维板,甲醛释放量从0.3ppm分别降至0.11ppm和0.13ppm。
本法案虽然仅针对在美国销售和生产的复合木制品,但笔者认为,按照以往经验,美国对进口的其余木制产品肯定也会执行同样标准。由于该法案并不是技术标准的提高,对于企业而言,应对难度不大,当然也没有捷
的提高,对于企业而言,应对难度不大,当然也没有捷径可走,只能是严格按照美方要求,使用符合规定的原材料板材。目前,福建省企业普遍使用符合欧盟标准的E1级板材,今后若想出口美国,只能使用更加环保的E0级板材。从E1级提升到E0级,企业成本平均增加5%~7%,虽然成本增加,但可通过相应提高产品报价来抵消,而且,随着能够生产符合标准的供应链企业增多,法案出台初期带来的成本压力会逐渐削减。
美国《中国木制工艺品输美检疫要求最终法案》
本法案的背景是:2004年,美国农业部(USDA)在来自中国的木制工艺品中截获活的钻
蛀性害虫杉棕天牛Callidiellum villosulum (鞘翅目:天牛科),再根据2002年到2005年有害生物截获情况,美国于2005年暂停了大部分木制工艺品(如所有由直径大于1厘米的原木、枝条或树枝制成的工艺品)从中国的进口。经国家质检总局多次向美方交涉,美方终于同意:自2012年4月30日起,在满足检疫处理的特定条件下,恢复从中国进口直径大于1厘米带树皮的木制工艺品。
本法案提出的检疫要求:任何含有直径大于1厘米的竹、木、藤、柳等天然成分的工艺品原料、半成品或成品,只要尚未完全深加工,均须采用热处理或熏蒸检疫处理方法进行处理;直径大于1厘米、小于15.24厘米的,可以采用溴甲烷熏蒸和热处理;直径大于15.24厘米的,只能采用热处理。与此同时,输美木制工艺品生产加工、处理企业及处理设施须获得检验检疫机构认可,获得认可的企业名单要向美方进行通报。
总的来说,福建省受该法案影响的企业不多,约占总数的5%左右,主要是生产鸟笼、花园栅栏板、户外草人等企业,其余产品大都有热处理、抛光、上漆等深加工工序。对这些产品,笔者认为,鉴于建立热处理设施所耗费的成本,再加上福建省出口的上述产品直径都小于15.24厘米,建议:企业可在货物离港前直接进行溴甲烷熏蒸处理;出口产品运输包装
上加贴可辨认的产品生产商标识,标识包含生产企业注册登记号和生产批次信息,确保成品生产批次能溯源到检疫处理环节。
欧盟《木材及木制品规例和新环保设计指令》
该指令与美国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的《莱西法案》修正案相似,要求进口到欧盟市场的木制品必须获得森林管理委员会(FSC)认证,强调输欧的木材及木制品,其生产加工销售链条上的所有厂商,必须提交木材来源地、国家及森林,木材体积和重量,原木供应商的名称地址等证明木材来源合法性的基本资料,本指令将于2013年3月3日生效。
该指令将主要影响福建省木制家具、木箱、木盒、木制画框企业,特别是闽侯地区的木制画框企业。由于通过FSC森林供应认证的本地林场较少,异地购买原材料和为其原料购买地的森林经营单位支付认证费用,使得成本大大增加,但长期来看,新规有利于中国竹木制品行业未来的发展,同时能有效规范市场,进一步淘汰落后的中小企业,提升中国出口产品的质量和档次。因此,目前企业最主要任务还是要尽快推行FSC认证,确保新规定实施后在出口欧盟木制品贸易中占得先机。笔者提醒企业:要对法规进行全面认真的研究分析,客观评价其对进入欧盟产品的阻力,及时关注欧盟方面的最新动态;加强与进口商的
沟通与联系,合力应对新规定的挑战;保证木制品原辅材料的来源合法,实行负责任采购,杜绝参与非法木材和非法木制品买卖。
澳大利亚《进口木制品植物检疫要求》
澳大利亚官方植物检疫要求,进口木制品每批货物都须接受进境检疫,且进境之前不得带有活虫、树皮和其它有检疫风险的物质,装载该货物的进境货物集装箱、木料包装物或垫木均需在到达口岸实施检验和处理,如果已在境外处理,并随附处理证书或植物检疫证书。
目前,出口澳大利亚的竹木产品,出于控制成本原因,企业基本上都选择在出境口岸进行熏蒸处理,但并非所有的竹木制品都需要进行熏蒸或者可以在出境口岸熏蒸,笔者提醒一些例外的情况:1、如果木制品直径小于4毫米(如牙签、烤肉扦),则澳大利亚官方不需要检疫,直接放行;2、如果产品完全由刨花板、硬纸板、定向刨花板、中密度及高密度纤维板等加工而成,且不含任何天然木成份,不需要熏蒸;3、使用90天内生产的胶合板(需附证明)加工而成的产品,不用熏蒸;4、含有树皮的产品将不接受离岸处理,货物必须到澳大利亚港口进行处理。
以上是笔者对福建省出口竹木制品几个主要贸易国家的相关法规进行的简单解读,适应福建省大部分出口企业的产品。当然,各国对一些具体产品还有一些详细规定,如澳大利亚对藤、草原料制品的规定,企业若有出口此类产品,可进一步咨询相关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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