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沙子供应及堆放协议
甲方:保山世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张成伟
因甲方开发需要和市场变化等综合因素考虑以及甲乙双方互惠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平等自愿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 位置及面积:
甲方现将“金甸湖岸”项目用地东南角幼儿园占地面积捌亩范围提供给乙方临时使用。
二、 堆放数量:
甲方原则同意乙方在甲方幼儿园占地面积范围内存放贰万立方米(20000m3)提供给甲方作为项目一期施工使用。超出的数量,乙方保证在不影响甲方正常施工的情况下堆放,可以对外销售。
三、 堆放期限
整个一期需要的贰万立方米沙子数量后,超过的部分根据甲方工程推进计划执行,在堆放沙子范围施工时间后,甲方通知乙方将一期总量贰万立方米外的沙子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搬运离开甲方的项目用地。
四、 使用方式:
因堆放位置距离一期实际施工目的地距离过远,乙方保证免费将幼儿园堆放地的沙子无偿搬运到施工目的地。
五、 沙子单价:
搅拌沙和粉刷沙搬运到目的地的单价为:大写: 元整( 元)。该价格为一期项目施工用沙的终身价格。若市场价格上涨,该价格始终保持不变。二期施工用沙若市场价格上涨,该价格则依据本合同价格不变。若因市场价格下滑幅度低于该价格5%,则随之下调。
六、 付款方式:
乙方在甲方的项目用地存放的沙经甲乙双方确认已经达到上述规定数量后,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从沙场运输到甲方施工目的地的运输柴油费。该费用是从甲方应付乙方沙子款中产生。按一期项目计划完工时间需要每月需求用量来分摊到每月,每月按照分摊数量结算 %,余款在封顶验收及附属工程用沙完毕之时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七、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在幼儿园占地范围未施工前将场地提供给乙方使用,使用权限仅仅局限于沙子加工。
2、甲方对乙方加工的沙子拥有绝对使用权,根据工程进度计划,对超过贰万立方米的数量范围的沙子,在不影响甲方施工的前提下,可以给乙方临时堆放或经营,在即将施工前,甲方提前15天通知乙方,乙方无条件搬运走。
3、甲乙双方对加工的初样进行核定,双方各自保存样本。甲方对乙方加工的贰万方立方米沙子适时进行检查,检查的质量必须达到甲方现场指定的初样保存标准。对不符合初样标准的沙子,甲方限期要求乙方改进,对未改进质量的沙子,乙方无条件清理出场。经过通
知,乙方还未改进的,甲方有权自行清理,清理运输费用从甲方应付给乙方的沙子款中扣除。
4、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前,已经对将要涉及的环境影响、周边居民纠纷、安全加工和运输等可能涉及行政许可事项告知了乙方。乙方对可能涉及居民因素、安全因素、行政许可因素及可能发生的一切税费负有完全责任,甲方不负直接或连带责任。
5、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前,已经告知乙方所须存放的沙子数量为贰万立方米。在该数量范围内,乙方不具有对加工好的沙子拥有对外经营权。对超出部分,乙方可以自行销售。也可以另选地点存放。
6、乙方在甲方为其提供场地条件下,优先满足甲方施工用沙需求。在加工好贰万立方米沙子后,原则上将超过部分运出场地,在甲方施工尚未达到幼儿园占地面积范围时,可先堆放一部分,也可对外出售。保证不耽误甲方施工和不妨碍甲方施工。
7、乙方保证甲方提供的场地仅仅局限于沙子加工。
八、特别条款:
甲方一期工程进入实施阶段,当条件允许决定进行二期开发推进时,甲方一期用沙贰万立方米尚未用完,但留在场地又直接影响二期推进的情况下,由乙方负责将协议数量内的沙子移动至 位置,再按工程进度计划适时搬运至施工目的地。此期间发生的搬运费用由乙方负责。
九、违约责任:
1、甲方在不影响施工进度的情况下和乙方不违反法律法规及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允许乙方临时使用幼儿园占地面积加工和堆放沙子。若甲方签定本协议后在不影响施工的情况下让乙方中途搬出场地,则应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2、在乙方按本协议完成协议内容后的七日至十五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贰万立方米的运输油费(该油费是指乙方从沙场运输到堆放地的油费,此油费已经包含在本协议第五条的单价中)。余款按分月实施付款,按每月甲方施工实际使用数量折合金额的75%结算(支付的油费已经包含在该结算比例之中)。
3、乙方须按相关职能部门的许可要求办理相关许可事项以及周边居民的协调,由此引起的
一切许可纠纷均与甲方无关,若因此引起的纠纷影响到本公司的利益,则乙方须按影响程度赔偿甲方人民币五万元—五十万元(50000.00元—500000.00元)。
4、乙方加工的沙子须充分满足甲方一期施工需求,但堆放在场地的沙子在影响甲方正常施工时,须按照甲方的通知搬离场地,另选场地存放。乙方未按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搬离,则按乙方每延迟一天则须赔付甲方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元),以此类推。赔付款甲方可以直接从供应的沙子款中扣除。
5、沙子的单价已经包含从任何一个堆放地运送到甲方施工便利的目的地,甲方会提前一天通知乙方,乙方不得延误运送,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还未运送到目的地的,每延迟十分钟,乙方须支付给甲方人民币贰仟元(2000.00元),以此类推。如果超过三十分钟还未运到,则甲方有权自行搬运,乙方则赔付给甲方每立方米壹拾伍元(15.00/立方米)
6、乙方在甲方提供的场地,只能用于加工沙子,不得从事其他与加工沙子无关的事宜和超越甲方指定的范围,一经发现,甲方责令乙方限期纠正,超过规定时间还未纠正,乙方每拖延一天则须支付甲方贰万元(20000.00元)
7、乙方须严格按照甲乙双方初始沙子确定的样本供应,不得弄虚作假,每出现一次规格或质量不吻合的,乙方须每次赔付甲方贰万元(20000.00元)。
8、乙方加工沙子未经甲方确认达到贰万立方米,不得对外销售。一经发现,每次乙方须支付甲方贰万元(20000.00元)。
9、为保障甲乙双方业务沟通顺畅,甲乙双方签字代表同意保证全天候手机开机,保持通信畅通。无论任何一方,只要出现关机或呼叫转移一次,罚款五佰元人民币。在通信信号未覆盖地点暂时无法接通除外,在对方参加重要会议或接待时,须短信联系。
十、如果甲乙双方一期沙子供应合作顺利,甲方则不再更换沙子供应商,单价按照本协议第五条执行,甲乙双方继续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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