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系统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精神,合理确定国税系统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建设规模,加强管理和监督,有效控制基本建设规模,依据国家现行有关基本建设管理规定以及国家计委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结合国税系统实际,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国税系统统一的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是立项审批、编制和评估综合业务办公用房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项目设计评审、项目开工审批和对项目进行审计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国税系统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的新建、购建工程,改建和扩建工程参照执行.
第四条国税系统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必须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的原则建设.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级别和编制人数,按照本建设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面积指
标确定.
第五条国税系统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性质、建筑造型、建筑立面特征等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约用地、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等规定.
第六条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的建设,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功能实用、简朴庄重,充分体现办公需要.为提高工作效率,应设置或预留办公自动化等设施的条件.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的建设,除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的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建筑面积指标
第七条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根据上级管理部门核准的拟进驻机构的编制人数计算办公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以下面积均为使用面积,专业用房和附属用房的面积分项进行计算.
第八条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分为两大类:办公业务用房、专业用房.办公业务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专业用房包括票证库房、纳税人资料档案室
、服装装备库房、征收服务大厅和数据处理中心.
  一办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
  二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计算机房、储藏间、卫生间、公勤人员用房、警卫用房等.
  三附属用房,包括食堂、车库、人防设施、消防设施等.
第九条办公业务用房的人均使用面积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规定,按下列指标控制:
税务总局的办公业务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使用面积为16-19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400人时,应取下限.
省国税局办公业务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使用面积为12-15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200人时,应取下限.
市地国税局办公业务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使用面积为10-12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
时,应取下限.
县区及以下国税局办公业务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使用面积为8-10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80人时,应取下限.
第十条第九条建设标准中各级办公用房面积指标,未包括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和警卫用房.
  第十一条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一税务总局机关:
正部级: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
副部级: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
正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
副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二省局机关:
正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32平方米.
副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三市地局机关:
正处级:每人使用面积20平方米.
副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科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
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四县区局机关:
正科级:每人使用面积15平方米.
副科级:每人使用面积10平方米.
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5平方米.
  第十二条专业用房的使用面积分别依照下列标准控制掌握,其中:
一票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等库房,按照进驻单位分别计算:
  省国税局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市地国税局不得超过80平方米
  县区及以下国税局不得超过60平方米
二纳税人资料、档案室,按照进驻单位分别计算:
  直接管理纳税户在10000户以上的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直接管理纳税户在5000—10000户的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直接管理纳税户在3000—5000户的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直接管理纳税户在3000户以下的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三服装装备库房按照进驻单位分别计算:
  省国税局不得超过50平方米
  市地国税局不得超过50平方米
  县区及以下国税局不得超过30平方米
四征收服务大厅按进驻单位直接管理纳税户数合计数计算确定:
  纳税户数在5000户以上的不得超过600平方米
  纳税户数在3000户至5000户的不得超过400平方米
  纳税户数在3000户以下的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第十三条附属用房的使用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控制:
一食堂含操作间的面积,按照进驻单位编制人数计算,每人2.5平方米.
二车库的面积,扣除地面停车场停车数量后,省局地下车库的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市地局和县区局以下地下车库的面积,按照车辆编制情况严格控制.
三人防工程设施的面积,按照国家人防部门的设防范围和标准计算.人防设施的建设,应做到平战结合,充分利用.
  需要建独立的变配电室、锅炉房,应按照办公用房的需要进行配置.警卫用房的建设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国税系统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编制人数,对照本建设标准规定的等级,按照每人平均面积指标乘以编制定员人数,并加上第十二、十三条中需要或按照规定设置的业务用房和附属用房的面积计算总面积.
第三章选址与建设用地
第十五条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的建设地点应选在方便纳税人、交通便捷、公共服务设施条件较好、有利于安全保卫和远离污染源的地点,应避免建设在商业区和居民区.
  所选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建设长远规划要求,在城市规划允许建设的范围内,避免出现规划拆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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