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幼儿园办园标准(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不断加强我省幼儿园建设,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提高建设与办园水平,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稳步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城乡各级各类招收3-6岁儿童并实施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及其他招收并实施学前儿童教育的机构。
第三条  新建幼儿园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改建和扩建幼儿园、中外合作幼儿园、民办幼儿园及其他招收并实施学前儿童教育的机构均参照此标准执行。如国家出台新标准,将根据国家要求适当调整。
第四条  幼儿园内部设施设备应按《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辽宁省幼儿园装备规范》和教育部有关要求,配备种类较多、数量足够、适合儿童年龄特点的器械、设施设备及图书、玩教具材料。有充足的自制玩教具,并利用当地资源收集游戏材料。
第五条  在做好基础教育强县、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工作的基础上,争创星级的幼儿园,其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设及装备等可在此基础上提高标准。
第二章 规模与选址布局
第六条  规模
幼儿园的建设规模不宜过大,一般宜按6个班、9个班或12个班规模设置,最小规模不得少于3个班。每班儿童人数小班(3-4岁)20-25人;中班(4-5岁)26-30人;大班(5-6岁)30-35人;混合班30人。幼儿园也可设置托班(2-3岁),一般为15-20人。
 第七条  选址与布局
一、幼儿园及其他招收并实施学前儿童教育的机构,园址应选在地址条件较好、环境适宜空气流通、日照充足、排水通畅、场地平整、靠近居住小区绿化地带的地方。应远离地震危险地段、河道地段及污染辐射、强噪音等各类污染源,应避开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电子信号发射传播地、飞机场、生物实验场所等。不应设在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养殖场、屠宰场、垃圾及污水处理站等环
境喧闹、杂乱或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幼儿安全的场所或与其毗邻。不允许将幼儿园设置在不具备办园标准的门市网点、居民住宅楼里。
二、幼儿园设点布局,应根据地区建设总体规划要求,结合人口密度、人口发展趋势以及城市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三、新建住宅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建设规模适宜的幼儿园。
第三章 幼儿园园舍建设
第八条  幼儿园安全
一、幼儿园园舍可为楼房或平房。楼房建筑不超过4层,幼儿活动场所应设在3楼以下。严禁将幼儿活动场所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有独立的出入口和室外活动场地及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幼儿园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应有利于人流疏散,不宜设在交通主干道。园门外侧必须留有缓冲地带。依托学校等资源办园的,应设置相对独立的园所和活动场地。
二、幼儿园的建设应符合国家消防安全等有关规定,安全、防火、防震减灾、防噪声、给
水与排水、采暖与通风、电气等要符合国家有关要求。按着国家现行相关规范及标准考虑幼儿园的安全措施及室内环境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幼儿园的建筑造型及室内设计应符合儿童特点。
三、在儿童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必要时可设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利用过道设置活动项目的,应优先考虑消防通道的特殊安全需要,为过道留有足够的净宽度。单面走廊不小于1.8米宽,中内廊不小于2.4米宽。如在过道上放置活动器具,不得影响走廊净宽度。楼房建筑,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应在靠墙壁一侧设儿童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米;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米,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米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米,宽度不应小于0.26米;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第九条  幼儿园用地
一、幼儿园用地包括园舍建筑用地、户外活动场地和绿化用地三部分,用地面积应根据规模和当地实际确定。幼儿园用地面积定额见表1。
表1:        幼儿园用地面积定额
规模
用地面积(平方米)
用地面积定额
(平方米/生)
3班(90人)
1440
16
6班(180人)
2700
15
9班(270人)
3780
14
12班(360人)
4680
13
二、园舍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占地、四周道路、部分活动场地等用地。幼儿园的建筑用地宜参照国家标准《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的有关规定测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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