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整合版2018)
说明:
1、本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及其修改单(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2018版)》(沪环规[2018]4号)整理。
2、根据44号令,环境敏感区包括以下三类: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3、表中涉及规模的,均指新增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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