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发表时间:2005-3-25 11:50:35 来源:hc360慧聪网消防行业频道 点击: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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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1.0.1 为了合理配置灭火器,有效地扑救工业与民用建筑初起火灾,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使用和贮存可燃物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库)房,以及九层及九层以下的普通住宅。   第1.0.3 配置的灭火器类型、规格、数量以及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设计内容,并在工程设计图纸上标明。   第1.0.4 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第2.0.1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生产、使用、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  所;    二、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    三、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   第2.0.2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功能复杂、用电用火多、设备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  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    二、中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多、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迅速的场所;    三、轻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少、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慢的场所。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   第2.0.3 火灾种类应根据物质及其燃烧特性划分为以下几类:    一、A类火灾:指含碳固体可燃物,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等燃烧的火灾;    二、B类火灾:指甲、乙、丙类液,如汽油、煤油、柴油、甲醇、乙醚、丙酮等燃烧的火灾;    三、C类火灾:指可燃气体,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丙烷、乙炔、氢气等燃烧的火灾;    四、D类火灾:指可燃金属,如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等燃烧的火灾;    五、带电火灾:指带电物体燃烧的火灾。   第2.0.4 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应由数字和字母组成,数字应表示灭火级别的大小,字母(AB)应表示灭火级别的单位及适用扑救火灾的种类。               第三章 灭火器的选择   第3.0.1 灭火器应按下列因素选择:    一、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    二、灭火有效程度;    三、对保护物品的污损程度;    四、设置点的环境温度;    五、使用灭火器人员的素质。   第3.0.2 灭火器类型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扑救A类火灾应选用水型、泡沫、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    二、扑救B类火灾应选用干粉、泡沫、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扑救极性溶剂B类火灾不得  选用化学泡沫灭火器。    三、扑救C类火灾应选用干粉、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    四、扑救带电火灾应选用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型灭火器;    五、扑救ABC类火灾和带电火灾应选用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    六、扑救D类火灾的灭火器材应由设计单位和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协商解决。   第3.0.3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同一类型灭火器时,宜选用操作方法相同的灭火器。   第3.0.4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不相容的灭火剂见本规范附录四的规定。                
 第四章 灭火器的配置   第4.0.1 A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符合表4.0.1的规定。            A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 4.0.1
危险等级
严重危险级
中危险级
轻危险级
每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
5A
5A
3A
最大保护面积(m2/A)
10
15
20
  第4.0.2 B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符合表4.0.2的规定。           B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 4.0.2
危险等级
严重危险级
中危险级
轻危险级
每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
8B
4B
1B
最大保护面积(m2/B)
5
7.5
10
  第4.0.3 C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按B类火灾配置场所的规定执行。   第4.0.4 地下建筑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应按其相应的地面建筑的规定增加30%。   第4.0.5 设有消火栓、灭火系统的灭火器配置场所,可按下列规定减少灭火器配置数量:    一、设有消火栓的,可相应减少30%;    二、设有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50%;    三、设有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70%。   第4.0.6 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的灭火器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可相应减少70%。   第4.0.7 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5具。
第五章 灭火器的设置 第一节 灭火器的设置要求   第5.1.1 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第5.1.2 灭火器应设置稳固,其铭牌必须朝外。   第5.1.3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15m   第5.1.4 灭火器不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应有保护措施。   第5.1.5 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五的规定。 第二节 灭火器的保护距离   第5.2.1 设置在A类火灾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A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m) 5.2.1
危险等级
手提式灭火器
推车式灭火器
严重危险级
15
30
中危险级
20
40
轻危险级
25
50
  第5.2.2 设置在B类火灾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B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m) 5.2.2
危险等级
手提式灭火器
推车式灭火器
严重危险级
9
18
中危险级
12
24
轻危险级
15
39
5.2.3 设置在C类火灾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按本规范第5.2.2条规定执行。   第5.2.4 设置在可燃物露天堆场,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的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灭火器配置的设计计算   第6.0.1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计算单元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均相同的相邻场所,可将一个楼层或一个防火分区  作为一个计算单元;   
 二、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或火灾种类不相同的场所,应分别作为一个计算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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