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爆破器材临时存放点管理制度
1.爆破器材存放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 在库房内爆破应堆放稳固整齐,留有搬运通道。
(2) 同库贮存多种爆破器材时应分别堆放,有明显标志。
(3) 堆垛之间应留有检查、清点爆破器材的通道,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0.6m。
(4) 各种炸药、导火索和导爆索应堆放在垫木上,其总高度不应超过1.6m,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0.2m。
(5) 雷管箱应摆放在木架上并严禁叠放,其总高度不应超过1.6m,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0.2m。
(6) 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防小动物进入和防止阳光直射措施。
(7) 爆破器材应按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存放。
(8) 爆破工地的临时炸药库,炸药和雷管必须放在保险箱内,分库存放,当天用剩的炸药雷管应通知供应商收回,实行过夜零库存。
(9) 爆破工地的临时炸药库存贮的爆破器材数量应按当地公安部门的规定库存。
(10) 爆破器材宜单品各存放,当受到条件限制时,不同品种的爆破器材在不增大事故可能性的前提下可以同库存放,并应符合爆破器材同库存放的规定。
2.
爆破器材的入库、领用、发放应遵守的规定
爆破器材的入库、领用、发放应遵守的规定
(1) 对新购进的爆破器材应逐箱(袋)检查包装情况。
(2) 变质和性质不详的爆破器材,不得入库和发放使用。
(3) 爆破器材应按其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
(4) 爆破器材出入仓库应建立登记帐册,做好流向登记记录。
(5) 爆破器材领用时应填写《爆破器材领用审批表》,经爆破工程师审批,仓库管理员凭《审批表》发放,领用爆破员、仓库管理员、安全员三方应在登记表上签名。
(6) 作业现场使用爆破器材时应安排专人看管,安全员跟踪监督,掌握实际使用情况,并做记录。
(7) 使用剩余的炸药雷管应及时退库,安全员应确认数量,仓库管理员、爆破员、安全员应在登记表上签名。
(8) 仓库管理员应及时核帐,做到出入、退库时帐帐、帐物相符。
3. 异常情况报告相关规定
仓库管理员发现帐物不相符、安全员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应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报告公司安全部门,安全部门报告公安部门。
报警电话:110。
爆破作业现场运输爆炸物品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爆破作业现场爆炸物品的运输管理,确保运输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1、往爆破作业地点采用机械设备搬运爆破器材时,机械设备功能完好、能保证运行安全,设备前后应设“危险”警示标识,采用封闭型的车厢,只许搬运包装完整的炸药,并有防掉落措施;一次搬运炸药重量不得超过设备装载能力的50%,设备内应铺软垫,运行速度不超过10KM/h。用架线式电力机车运输爆破器材,在装卸时应断电。
2、在斜坡道上用汽车运输爆破器材时,行驶速度不超过10KM/h,爆破作业人员步行跟车押运,车内除驾驶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不应在人员集中时运输。车头、车尾应分别安装特制的蓄电池红灯作为危险标识。
3、用手推车运输爆破器材时,载重量不应超过300公斤,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滑、防摩擦和防止产生火花等安全措施。
4、人工一次运输拆箱搬运炸药20公斤、背运原包装炸药一箱或一袋,挑运原包装炸药两箱(两袋),雷管1000发。严禁一人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雷管和炸药应分别放在专用保管箱内。
5、对炸药量使用较大的爆破,确需使用其他人搬运爆炸物品应征的公安机关同意,可配备一定数量身体素质好、无犯罪记录的本单位从业人员搬运(辅助人员)。严禁老、弱、病、残、未成年人搬运爆炸物品,严禁搬运人员参与爆破作业现场。
6、搬运爆炸物品要轻拿轻放,严禁拖拉、撞击、抛掷、踢踩、翻滚、侧置和倒置,不得脚踩包装箱或站在包装上作业。
7、搬运爆炸物品必须有安全员进行全程监督,安全员应督促搬运人员按《爆破安全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的要求进行作业。
8、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应定期对爆破作业人员和参与运输人员安全、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本规定自2019年8月1日起实行。
民爆物品领取使用清退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民爆物品领取使用清退管理,规范操作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1、爆炸物品必须由爆破员、安全员同时到爆破作业临时存放点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领取、清退爆炸物品时保管员、安全员、爆破员必须同时在场、登记签字。
更多推荐
爆破,器材,炸药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