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嘉定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社区团购相关法律问题的问答——嘉法涉疫法律适用问题系列研究之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2.04.18
∙【字 号】
∙【施行日期】2022.04.18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买卖合同,传染病防控
正文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社区团购相关法律问题的问答
——嘉法涉疫法律适用问题系列研究之二
上海嘉定法院涉疫情案件法律问题调研小组
01 问: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社区团购行为中,参与各方包括哪些民事法律主体?各主体之间构成何种民事法律关系?
答:社区团购的参与者一般包括消费者、社区团购组织者即俗称的团长、经营者三方主体。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所涉团购交易模式不同而有所区别,团长的行为可能构成好意施惠行为,也可能与消费者之间构成委托合同关系等,需结合团购的发起方式、交易模式、团长与消费者的相识程度、团长是否营利等因素综合判断。
一般而言,团长代表消费者向经营者订购产品的情况下,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构成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部分情形下,邻里之间基于道德风尚发生的团购行为,消费者与团长之间并无设定法律上权利义务的意思,该种行为属于好意施惠行为。消费者与团长之间形成委托代购意思表示的,双方构成委托合同关系。如团长在交易过程中收取报酬,则构成有偿的委托合同关系,相较于无偿的委托合同关系,团长需承担更重的民事法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九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02 问:疫情防控期间,团长组织社区团购时,可能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如何作好风险防范?
答:团长作为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媒介,是法律行为的参与者,应注意自身风险防范。尤其在有偿团购的情形下,团长基于其特殊的身份属性更应对组团细节报以更高的注意义务,在群组规范、交易审查、信息保护、疫情防控等方面承担起相应的团长责任,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具体而言,团长选择经营者时,应当核实经营者的真实身份,确保团购商品的真实来源,优先选择保供名录中的企业,或信赖度较高的企业;结算时应当直接向企业账户汇款,情况紧急确需向个人付款的,务必要核实收款人身份。团长向经营者订购时,应明确约定商品品名、价格、计价单位、数量、送货方式、到货时间等条款;尽可能通过短信、微信等文字形式对沟通结果进行确认,必要时可通过录音形式固定证据。团长应当准确向消费者公示商品和商家的具体信息,并及时披露信息变化。此外,团长还应严格遵守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的《关于规范疫情防控期间社区团购价格行为的提示函》中的相关规定,
审慎组织社区团购。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第九百二十四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第九百二十九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
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九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03 问:疫情防控期间,消费者在参加社区团购时,可能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如何作好风险防范?
答:消费者在参加社区团购时,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四方面:一是违约风险。部分消费者在未充分了解商品信息,不清楚团购规则、社区防控政策、物业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匆忙下单;疫情期间的道路管控措施也可能影响物流的预计到达时间。这些均可能导致后续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或实现合同目的,产生违约风险。二是权益受损风险。部
分不法经营者利用消费者囤货心理,借助团购平台等售卖假冒伪劣、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食品卫生标准的商品,可能对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三是维权风险。现阶段团购信息来源良莠不齐,个别团长资格审查机制缺位,消费者收货后未达心理预期的结果时常发生,而消费者往往难以搜集交易对手、团长的详细信息或收集详细的交易证据,导致维权难度增加。四是个人信息泄露风险。消费者参团时,往往需要提交住址、联系电话、姓名等个人信息,一旦外泄可能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针对以上风险,建议消费者从以下四方面作好风险防范:一是甄别团购信息。优先选择政府保供单位、品牌商或能确认产品可靠来源、个人信息可查的团长推出的社区团购。二是理性审慎下单。下单前确认商品配送范围、了解社区防控措施及物业规定,看清商品规格、品牌信息,对商品有任何疑问提前联系团长进行确认,做到有疑问不下单、无需求不囤货。三是注意留存证据。当收到商品存在缺斤少两、实物与宣传不符、假冒伪劣等问题时,应第一时间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锁定商品状况,及时沟通确认问题原因,为后续依法维权保存证据。四是团结互助形成合力。疫情期间的社区团购具有频次高、受众广、金额小的特点,如遇经营者、团长拒绝处理问题情形,可主动联系其他团友形成后续维权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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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长,团购,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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