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XX自治区家用燃气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家用燃气灶具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市(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本规范内容主要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规则、异议处理及附则。
2产品分类
2.1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 一级分类 | 二级分类 | 三级分类 |
分类代码 | 3 | 302 | 302.1 |
分类名称 | 轻工产品 | 家用燃气用具 | 家用燃气灶 |
2.2产品种类
家用燃气灶具
3术语和定义
家用燃气灶具:供普通家庭使用的含有燃气燃烧器的烹调器具。
4企业产品规模划分
根据家用燃气灶具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家用燃气灶具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
表2家用燃气灶具企业生产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 大型企业 | 中型企业 | 小型企W |
年销售额/万元 | >10000 | 21000且VIooOO | <1000 |
5 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16410-2007家用燃气灶具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抽样
6.1抽样范围和类型
家用燃气灶具样品按符合2.2的产品种类进行抽取。
6.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按相同生产厂、相同品牌的家用燃气灶具随机抽取。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样数量,样品数量为1台,无备样。
6.3样品处置
6.3.1为确保样品的完好有效,每台家用燃气灶具应附有完整的出厂合格证、说明书、标签等,并有独立完整的包装。每台家用燃气灶具应配有锅支架等配件。在样品的运输和寄送过程中应适当防护,防止样品变形或破损。
7.3.2应当对抽查样品进行签封。
6.4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被抽查企业上一年未生产此类产品,则记录本年度此类产品的实际销售总额,并加以注明。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等信息,需要被抽企业提供的,应当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确认。
7检验要求
6.5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检验项目的重要程度进行分类见表3o
表3家用燃气灶具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标准 | 检测方法 | 重要程度分类 | |
A类" | B类b | ||||
1 | GB16410 | GB16410 | • | ||
2 | GB16410 | GB16410 | • | ||
3 | GB16410 | GB16410 | • | ||
4 | GB16410 | GB16410 | • | ||
5 | GB16410 | GB16410 | • | ||
6 | GB16410 | GB16410 | ■ | ||
7 | GB16410 | GB16410 | • | ||
8 | 标志8.1.1(a、b、c>d、e、g^h、i、j) | GB16410 | GB16410 | ■ | |
9 | 包装8.2.1、8.2.4(c、 d、h) | GB16410 | GB16410 | • | |
a极重要质量项目 b重要质量项目 | |||||
注:①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
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
②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6.6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7.2.1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检验后的样品应妥善保管,不合格样品根据需要可作必要的影像记录。
8判定规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判定用语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XXX标准,依据XXX实施细则,判定为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判定用语为“经抽样检验,XXX项目不符合XXX标准,依据XXX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9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
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9.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采用原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10附则
本细则编写单位:XX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本细则主要起草人:蒋鹏
本细则由XX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
发布时间:202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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