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翁江力、深圳市海明珠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29
【案件字号】(2021)粤13民终815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沈巍邹戈张佳誉
【审理法官】沈巍邹戈张佳誉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翁江力;深圳市海明珠投资有限公司
【当事人】翁江力深圳市海明珠投资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翁江力
【当事人-公司】深圳市海明珠投资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翁江力
【被告】深圳市海明珠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涉案合同涉及军事资产,现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明涉案房屋属于合法建筑的相关证据,故应由相关部门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管辖范围。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合同约定管辖证明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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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涉案合同涉及军事资产,现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明涉案房屋属于合法建筑的相关证据,故应由相关部门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管辖范围。 综上,上诉人翁江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2 00:45:02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因执行军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而引发的纠纷,原告主要请求为支付拆迁补偿款,是否应予补偿,如何进行补偿,应由相关部门继续协调解决。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零
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翁江力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翁江力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粤1391民初5947号民事裁定书;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未能按期交房违约金为人民币2604635.38元{万分之二,时长:10年零7个月27日,购房金额3346140×(10年零7个月27天)=违约金额};3、被告在未告知原告、未得到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同意广州军区房产局将三门岛度假村马会161号给予拆除。这种因规划变更而实施的拆迁,按照国家拆迁法规及三门岛周边南澳别墅当前市场价(56000元/平至120000元/平不等),给与原告最低拆迁补偿款合计17290560.00(计算明细56000×308.76平方米:17290560元);4、交房延期违约金及本房屋的政府拆迁补偿款,请求法院监管被告账户,被告账户所得三门岛回收款要优先归还原告;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综上,上诉人翁江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翁江力、深圳市海明珠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13民终815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翁江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海明珠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18号兴华大厦A座、B座712,注册号:440301103799817。
审理经过 上诉人翁江力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海明珠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粤1391民初59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翁江力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粤1391民初5947号民事裁定书;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未能按期交房违约金为人民币2604635.38元{万分之二,时长:10年零7个月27日,购房金额3346140×(10年零7个月27天)=违约金额};3、被告在未告知原告、未得到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同意广州军区房产局将三门岛度假村马会161号给予拆除。这种因规划变更而实施的
拆迁,按照国家拆迁法规及三门岛周边南澳别墅当前市场价(56000元/平至120000元/平不等),给与原告最低拆迁补偿款合计17290560.00(计算明细56000×308.76平方米:17290560元);4、交房延期违约金及本房屋的政府拆迁补偿款,请求法院监管被告账户,被告账户所得三门岛回收款要优先归还原告;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09年07月,原告从被告宣传资料获得三门岛开发售房信息,并与当月到被告位于深圳福田中心区的售房处咨询。售房员向原告详细介绍了三门岛的情况及规划,展示了《军队利用房地产开展经营活动的规定》,以及被告领取的三门岛广字第10823号《经营许可证》和广州军分区房产局第0000238号《土地使用证》及其《营业执照》。并与同月邀请原告到大亚湾三门岛实地考察,确认了购买三门岛马会别墅区161号房的意向。
2010年02月03日,原告与深圳市海明珠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书,合同编号:20100203A。海明珠公司的签约代表是:赵坤。原告按一次性付款3346140元方式购得被告投资的三门岛度假村马会别墅区161号房(共2层),合同约定的别墅建筑面积为186平方米,另带122.76平方米的独家小院。双方约定的交房时间是2010年12月31日前。原告按时交纳购房款后,被告只提供了收款收据。
合同签订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建房进度,拖延交房时间。原告连同马会别墅其他购房业主多次与海明珠法人王树春沟通交涉未果。签合同至今已整整十年时间,被告既没交房,也没有退房款和违约金!2021年8月,原告从多方了解到当前三门岛周边的南澳别墅房价在56000元/平至120000元/平之间。三、原告相应资料见附件。四、原告购房合同及付款资料见附件。恳请法院尽快审理,强制被告履行合同,支付原告延期交房的违约金人民币2604635.38元;本别墅因规划变更而拆迁,按照国家拆迁法规及三门岛周边南澳别墅市场最低价给与原告拆迁补偿款17290560.00元。两项合计,被告深圳海明珠投资公司共计支付原告人民币:19895195.38元。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深圳市海明珠投资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发表答辩意见。
原告诉称 翁江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未能按期交房违约金(万分之二,时长:10年零7个月27天)3892天(3892天669.228元/天)合计违约金额2604635.38元;2.被告在未告知原告、未得到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同意广州军区房产局将三门岛度假村马会别墅161号给予拆除。这种因规划变更而实施的拆迁,按照国家拆迁法规及三门岛周
边南澳别墅当前市场价(56000元/平至120000元/平不等),给与原告最低拆迁补偿款合计17290560元(计算明细:56000元308.76平方米);3.交房延期违约金及本房屋的政府拆迁补偿款,请求法院监管被告账户,被告账户所得三门岛回收款要优先归还原告;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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