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2012年修订
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同时废止;
1.分类对象与适用范围
指引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对象;
指引适用于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对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信息进行统计、评价、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统计数据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应符合指引的规定;
市场机构基于投资分析目的所使用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可参照指引规定的行业类别,但非强制适用;
2.分类原则与方法
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为主要分类标准和依据,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已公开披露的合并报表数据;
当上市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行业;
当上市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但某类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而且均占到公司总收入和总利润的30%以上包含本数,则该公司归属该业务对应的行业类别;
不能按照上述分类方法确定行业归属的,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判断公司行业归属;归属不明确的,划为综合类;
3. 编码方法
本指引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T4754-2011,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两级;与此对应,门类代码用一位拉丁字母表示,即用字母A、B、C……依次代表不同门类;大类代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从01开始按顺序依次编码;
4.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中国证监会统筹指导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指引,对指引及相关制度进行解释,对外发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负责按照指引组织对上市公司进行行业分类,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并向证券交易所、中证指数公司等相关机构通报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建立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由有关部委、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和证券经营机构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制度的修订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据专业判断,确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
5. 沟通反馈机制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应当建立与上市公司的日常沟通机制,就行业类别划分及变更情况征求上市公司意见;上市公司提出不同意见的,应提请专家委员会讨论作出最终判断;
6. 行业分类流程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按季度进行;每年3月20日、6月10日、9月20日和12月20日为当季行业分类工作起始日;原则上应于季度末完成当季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
行业分类包括初次分类和定期调整;
行业分类,依据公司招股说明书进行;公司上市首日在每季度行业分类工作起始日不含当日之前的,纳入当季行业分类;上市首日在行业分类工作起始日至季末之间的,转入下一季度进行行业分类;
调整是对已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的重新确认或变更;原则上未发生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司,每年依据上市公司年报调整一次,纳入第二季度的行业分类工作;完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司,依据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公告,纳入最近季度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
行业分类的初评、沟通、确认和结果公布;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在行业分类工作起始日当日召开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会议,形成行业分类初评结果;从起始日开始不含当日,7日内完成与上市公司沟通工作,并形成由专家委员会确认的分类结果;从起始日开始不含当日第8日将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最终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于每季度末公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
遇节假日或重大事项,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进程可相应后延;
7. 分类结构与代码
代码 | 类别名称 | 说明 | |
门类 | 大类 | ||
A | 农、林、牧、渔业 | 本门类包括01~05大类 | |
01 | 农业 | 指对各种农作物的种植 | |
02 | 林业 | ||
03 04 05 | 畜牧业 渔业 农、林、牧、渔服务业 | 指为了获得各种畜禽产品而从事的动物饲养、捕捉活动 | |
B | 采矿业 | 本门类包括06~12大类,采矿业指对固体如煤和矿物、液体如原油或气体如天然气等自然产生的矿物的采掘;包括地下或地上采掘、矿井的运行,以及一般在矿址或矿址附近从事的旨在加工原材料的所有辅助性工作,例如碾磨、选矿和处理,均属本类活动;还包括使原料得以销售所需的准备工作;不包括水的蓄集、净化和分配,以及地质勘查、建筑工程活动 | |
06 |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 指对各种煤炭的开采、洗选、分级等生产活动;不包括煤制品的生产和煤炭勘探活动 | |
07 |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 指在陆地或海洋,对天然原油、液态或气态天然气的开采,对煤矿瓦斯气煤层气的开采;为运输目的所进行的天然气液化和从天然气田气体中生产液化烃的活动,还包括对含沥青的页岩或油母页岩矿的开采,以及对焦油沙矿进行的同类作业 | |
08 |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 ||
09 |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 指对常用有色金属矿、贵金属矿,以及稀有稀土金属矿的开采、选矿活动 | |
10 | 非金属矿采选业 | ||
11 | 开采辅助活动 | 指为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矿物开采提供的服务 | |
12 | 其他采矿业 | ||
C | 制造业 | 本门类包括13~43大类,指经物理变化或化学变化后成为新的产品,不论是动力机械制造,还是手工制作;也不论产品是批发销售,还是零售,均视为制造 建筑物中的各种制成品、零部件的生产应视为制造,但在建筑预制品工地,把主要部件组装成桥梁、仓库设备、铁路与高架公路、升降机与电梯、管道设备、喷水设备、暖气设备、通风设备与空调设备,照明与安装电线等组装活动,以及建筑物的装置,均列为建筑活动 本门类包括机电产品的再制造,指将废旧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进行专业化修复的批量化生产过程,再制造的产品达到与原有新产品相同的质量和性能 | |
13 | 农副食品加工业 | 指直接以农、林、牧、渔业产品为原料进行的谷物磨制、饲料加工、植物油和制糖加工、屠宰及肉类加工、水产品加工,以及蔬菜、水果和坚果等食品的加工 | |
14 | 食品制造业 | ||
15 |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 ||
16 | 烟草制品业 | ||
17 | 纺织业 | ||
18 | 纺织服装、服饰业 | ||
19 |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
20 |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 ||
21 | 家具制造业 | 指用木材、金属、塑料、竹、藤等材料制作的,具有坐卧、凭倚、储藏、间隔等功能,可用于住宅、旅馆、办公室、学校、餐馆、医院、剧场、公园、船舰、飞机、机动车等任何场所的各种家具的制造 | |
22 | 造纸和纸制品业 | ||
23 |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 ||
24 |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 ||
25 | 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 ||
26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
27 | 医药制造业 | ||
28 | 化学纤维制造业 | ||
29 |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 ||
30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
31 |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
32 |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
33 | 金属制品业 | ||
34 | 通用设备制造业 | ||
35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
36 | 汽车制造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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