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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5日发(作者:张敬轩)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静海区利用农村集
体土地建设村民住宅楼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布日期】2019.05.10
• 【字 号】津静海政办发〔2019〕17号
• 【施行日期】2019.05.10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静海区利用农村集体土地
建设村民住宅楼的实施意见
津静海政办发〔2019〕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我区村民居住环境和居住质量,集约利用土地,坚决遏制违法建
设行为,现就我区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村民住宅楼的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
见。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审批。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和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用地规模必须符合有关用地标准,并依法办
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以及建设项目用地等审批手续。严禁在地
质灾害危险区、永久性生态保护区域红线区、黄线区内审批建设村民住宅。确实需
要建设的,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二)节约集约用地。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
本国策,各乡镇要结合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量,
坚持合理布局、节约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合理确定小城镇建设和农村居民
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住宅或批地建房,严
禁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搞商品住宅开发。
(三)科学统筹安排。在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规划、乡规划、
村庄规划的前提下,引导农村村民住宅由平房向多层转变,逐步向小区式住宅转
变。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村民住宅楼,应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和村内空闲地,
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和耕地,严控新增建设用地。
二、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村民住宅楼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建设主体应为村民委员会;
(二)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规划或乡规划、村庄规划;
(三)利用存量建设用地;
划和自然资源分局的审核意见;区政府同意建设的审核意见。
2.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所需要件:《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报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涉及
日照分析问题提交日照分析报告;具有相应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放线
测量技术报告(含电子文件);使用土地的相关证明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村级“四
议两公开”的签署意见及影像资料;所在乡镇审核同意项目建设的意见及经区人民
政府审核同意的意见;项目立项备案证明等资料。
3.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所需要件: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
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技术报告。
(三)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办理招投标手续,指导乡镇政府进行质量安全登记,
落实属地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建设单位应办理招投标手续,依法确定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的承包
人。所需要件为:《项目立项备案证明》。
2.建设项目属地乡镇政府要形成专班,明确责任人,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管
(可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建设单位应到属地政府办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质量安全登记。(所需要件详见附件3)属地乡镇政府负责审核,并将审核意
见、属地政府负责人联系方式及相关登记材料报区住建委进行登记备案。
3.属地政府专班应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对施工项目进行质量监管,区住建委负
责指导属地乡镇政府的质量监管工作。
4.属地政府可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家机构与专班共同监督建设单位组织五
方责任主体对工程建设各阶段及竣工进行验收。建设单位应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
构进行验收,由专家组形成验收意见、出具验收报告上报属地乡镇政府,属地乡镇
(一)严格规范管理。各乡镇政府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监管。利用
农村集体土地建设村民住宅楼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方案进行建设,并只能对本村
籍成员进行销售。对于拟购买所建设住宅楼的购房户,村两委需严格履行资格查
验、身份核实、张榜公布、上报等程序,严禁对本村籍成员以外的人员进行销售。
凡进行拆迁平房建设的,乡镇政府要督促村两委按程序与被拆迁户签订拆迁协议、
安置补偿协议,所建设住宅楼要优先用于被拆迁户的安置,并落实到位。
规划进行建设,不按申请的村民名单售楼以及侵害群众利益等行为,要坚决制止和
查处到位。各乡镇对未取得手续的违法建设,视情况限期拆除;对不按申报名单售
楼的,责令村两委或施工单位予以解除合同并清退,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规划
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住宅楼非法占地行为,对不主动履行行政处罚的,依
法申请法院执行。对违法占地责任人,移送监察机关进行责任追究。视情节轻重,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住建部门负责对参
与违法建设且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施工而拒不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给予限制市场准入
的处罚。供电、供水部门对违法建设住宅楼不得供电、供水,对私自接电、接水的
实施断电、断水。公安部门负责对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供电等部门移送的违法
案件快速立案侦查,对扰乱、阻碍执法,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消防部门负责对违法建设住宅楼涉及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
依法严厉查处。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对未经批准违法建设的行为,要做到早发
现、早制止、早拆除。对发现不及时、查处不及时或故意拖延、压案不查、隐瞒不
报等行为,监察机关要及时立案查处,对相关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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