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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商品房住房销售行为的通知.2010.7
2023年9月7日发(作者:刁俊元)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商品房住房销售行为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10124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房管局)、各分局、主城区各土地房

屋权属登记中心(产权监理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

[2010]10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

管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 号),重

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

施意见》(渝办发[2010]92 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

市场秩序,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严厉打击商品住房捂盘惜售、哄抬

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管理

(一)商品住房应整幢申请预售,禁止按单元、按层申报预售。

开发项目达到商品房预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申报商品房

预售许可并对外销售。申报预售许可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商品住

房整幢进行申请,禁止按单元、按层申报商品住房预售。

(二)申报预售时应明确开盘时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商品

房预售许可时,应明确取得预售许可证后的具体开盘时间,并严格按

照承诺的时间开盘销售。

(三)申报预售时,应按照规定格式提交商品住房预售方案。房

地产开发企业申报预售许可时,应当按规定提交格式文本的商品住房

预售方案(商品住房预售方案格式文本由市局统一制定),并在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的次日,将该预售方案提交给当地房地产交易监

1

督管理部门(主城区提交给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备案。预售方案

中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报当地房地产交易监督

管理部门备案。

二、加强商品住房预售行为管理

(一)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行为管理

1、取得预售许可后 10 天内必须全部公开对外销售。房地产开

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 10 天内,必须将取得预售许可的商

品住房一次性公开,整幢、全部同时对外销售,严禁采取分层、分幢

或分批、分次开盘的方式进行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在建工程抵

押的商品住房,应在销售方案中予以明确。

2、及时披露预售信息、公布预售方案和销售价格。 对已取得商

品房预售许可证项目,房地产管理部门通过相关网站、媒体,定期对

社会公布预售楼盘的预售信息。主城区通过重庆网上房地产(网址:

公布,远郊区县通过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网站

或当地相关媒体公布。 项目开盘销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销售

现场公示预售方案,并按照《重庆市商品房预售信息监控管理规定》

要求制作《面积价格公示栏》,根据预售方案中承诺的开盘时间,在

销售现场公示开盘时每套商品住房的建面、套面价格。房地产管理部

门和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应在项目开盘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制作的

《面积价格公示栏》进行检查。已制作的,应拍照留存;未制作的,

督促其整改,未整改前不予建立电子楼盘表。销售价格如有调整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重新制作《面积价格公示栏》。

3、加强商品住房预售款收取行为管理。

2

1)严禁无预售许可证收取任何预售款性质的费用。严禁房地

产开发企业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采取排号、定房、内部认

购、发放会员卡等各种方式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的行为。

2)严禁取得预售许可后,收取超出房源数量购房者预定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的,应按照可

销售房源与需求购房者 11 的比例确定交款的购房户数,不得采取

高于可售房源数量收取购房者预定款性质费用。凡高于可售房源多收

取购房者预订款的,多收取部分视同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销售

行为,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4、加大对捂盘惜售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

下行为视为捂盘惜售1)达到商品住房预售条件,不办理预售的;

2)从取得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 日内没有开盘的;3

同一个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采取分幢、分层开盘的;(4)未按照承

诺时间开盘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捂盘惜售行为经查实后,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罚:

1)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逾期未予改正的,

暂停该企业网上签约、合同登记备案、预售许可等相关手续办理,并

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档案,按照相关规

定予以行政处罚;2)对典型违法违规企业,通过媒体予 以公开曝

光和谴责;3向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和重庆银监局以及价格、

建设等管理部门通报,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加强房地产销售代理和房地产经纪行为管理 实行代理销

售商品住房的,应当委托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

3

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将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显

著位置公示;额外提供的延伸服务项目,需事先向当事人说明,并在

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分解收费项目和强制收取代书费、银行按

揭服务费等费用。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不得炒卖房号,不得在

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不得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不得发

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采取内部认购、雇人排队等手段

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

三、开展规范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

(一)将规范商品住房销售行为作为今年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重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应按本通知精神,加

强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审批,规范商品住房预售行为,严厉打击商品住

房中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各单位应制定工作计划

和行动方案,联合价格、工商、建设等管理部门开展规范商品住房销

售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并在2010 6 30 日以前将专项行动

方案报市局备案。各房地产管理部门或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应先期对辖

区内预售项目情况作一次检查清理,填写检查清理表(清理表格见附

件),并在 2010 6 20 日以前将清理情况报送市局房地产市

场处。 市局将在今年下半年对各地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情况进行检

查。并将把此次专项整治活动的开展结果,作为考核各单位今年房地

产市场监管工作的重要依据。

(二)查处典型案例,公开予以曝光和谴责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

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存在虚假宣传、

导欺骗购房者、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扰乱房

4

地产市场秩序行为的,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应

联合相关部门共同查处,对典型案例应在辖区主要媒体予以公开谴责

和曝光。

(三)加强售前监管和指导,加大日常巡查检查力度 各区县房

产管理部门和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要立即部署此项工作,拟定工作方

案,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相关代理销售经纪机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

法规和本通知规定制定商品房销售方案,合理合法开展商品房销售。

各地区应加强对辖区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跟踪管理,对尚未进入销售

的开发项目,应及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沟通,加强对其销售行为的前

期指导,在销售初期规范开发企业的销售行为,避免和减少违法销售

行为的产生。 各地区应建立日常巡查检查机制,加强与价格、工商、

建设等部门的联动,及时对辖区内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进行

查处,努力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房地产

市场环境。

特此通知。

00年六月十一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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