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开甲第-非公开发行股票后走势

2023年9月7日发(作者:刁俊元)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商品房住房销售行为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10】124号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房管局)、各分局、主城区各土地房
屋权属登记中心(产权监理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
发[2010]10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
管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 号),重
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
施意见》(渝办发[2010]92 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
市场秩序,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严厉打击商品住房捂盘惜售、哄抬
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管理
(一)商品住房应整幢申请预售,禁止按单元、按层申报预售。
开发项目达到商品房预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申报商品房
预售许可并对外销售。申报预售许可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商品住
房整幢进行申请,禁止按单元、按层申报商品住房预售。
(二)申报预售时应明确开盘时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商品
房预售许可时,应明确取得预售许可证后的具体开盘时间,并严格按
照承诺的时间开盘销售。
(三)申报预售时,应按照规定格式提交商品住房预售方案。房
地产开发企业申报预售许可时,应当按规定提交格式文本的商品住房
预售方案(商品住房预售方案格式文本由市局统一制定),并在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的次日,将该预售方案提交给当地房地产交易监
1
督管理部门(主城区提交给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备案。预售方案
中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报当地房地产交易监督
管理部门备案。
二、加强商品住房预售行为管理
(一)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行为管理
1、取得预售许可后 10 天内必须全部公开对外销售。房地产开
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 10 天内,必须将取得预售许可的商
品住房一次性公开,整幢、全部同时对外销售,严禁采取分层、分幢
或分批、分次开盘的方式进行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在建工程抵
押的商品住房,应在销售方案中予以明确。
2、及时披露预售信息、公布预售方案和销售价格。 对已取得商
品房预售许可证项目,房地产管理部门通过相关网站、媒体,定期对
社会公布预售楼盘的预售信息。主城区通过重庆网上房地产(网址:
)公布,远郊区县通过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网站
或当地相关媒体公布。 项目开盘销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销售
现场公示预售方案,并按照《重庆市商品房预售信息监控管理规定》
要求制作《面积价格公示栏》,根据预售方案中承诺的开盘时间,在
销售现场公示开盘时每套商品住房的建面、套面价格。房地产管理部
门和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应在项目开盘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制作的
《面积价格公示栏》进行检查。已制作的,应拍照留存;未制作的,
督促其整改,未整改前不予建立电子楼盘表。销售价格如有调整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重新制作《面积价格公示栏》。
3、加强商品住房预售款收取行为管理。
2
(1)严禁无预售许可证收取任何预售款性质的费用。严禁房地
产开发企业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采取排号、定房、内部认
购、发放会员卡等各种方式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的行为。
(2)严禁取得预售许可后,收取超出房源数量购房者预定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的,应按照可
销售房源与需求购房者 1:1 的比例确定交款的购房户数,不得采取
高于可售房源数量收取购房者预定款性质费用。凡高于可售房源多收
取购房者预订款的,多收取部分视同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销售
行为,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4、加大对捂盘惜售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
下行为视为捂盘惜售:(1)达到商品住房预售条件,不办理预售的;
(2)从取得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 日内没有开盘的;(3)
同一个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采取分幢、分层开盘的;(4)未按照承
诺时间开盘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捂盘惜售行为经查实后,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罚:
(1)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逾期未予改正的,
暂停该企业网上签约、合同登记备案、预售许可等相关手续办理,并
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档案,按照相关规
定予以行政处罚;(2)对典型违法违规企业,通过媒体予 以公开曝
光和谴责;(3)向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和重庆银监局以及价格、
建设等管理部门通报,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加强房地产销售代理和房地产经纪行为管理 实行代理销
售商品住房的,应当委托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
3
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将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显
著位置公示;额外提供的延伸服务项目,需事先向当事人说明,并在
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分解收费项目和强制收取代书费、银行按
揭服务费等费用。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不得炒卖房号,不得在
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不得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不得发
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采取内部认购、雇人排队等手段
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
三、开展规范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
(一)将规范商品住房销售行为作为今年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重
点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应按本通知精神,加
强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审批,规范商品住房预售行为,严厉打击商品住
房中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各单位应制定工作计划
和行动方案,联合价格、工商、建设等管理部门开展规范商品住房销
售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并在2010 年 6 月 30 日以前将专项行动
方案报市局备案。各房地产管理部门或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应先期对辖
区内预售项目情况作一次检查清理,填写检查清理表(清理表格见附
件),并在 2010 年6 月 20 日以前将清理情况报送市局房地产市
场处。 市局将在今年下半年对各地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情况进行检
查。并将把此次专项整治活动的开展结果,作为考核各单位今年房地
产市场监管工作的重要依据。
(二)查处典型案例,公开予以曝光和谴责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
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存在虚假宣传、诱
导欺骗购房者、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扰乱房
4
地产市场秩序行为的,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应
联合相关部门共同查处,对典型案例应在辖区主要媒体予以公开谴责
和曝光。
(三)加强售前监管和指导,加大日常巡查检查力度 各区县房
产管理部门和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要立即部署此项工作,拟定工作方
案,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相关代理销售经纪机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
法规和本通知规定制定商品房销售方案,合理合法开展商品房销售。
各地区应加强对辖区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跟踪管理,对尚未进入销售
的开发项目,应及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沟通,加强对其销售行为的前
期指导,在销售初期规范开发企业的销售行为,避免和减少违法销售
行为的产生。 各地区应建立日常巡查检查机制,加强与价格、工商、
建设等部门的联动,及时对辖区内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进行
查处,努力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房地产
市场环境。
特此通知。
二0一0年六月十一日
5
石家庄房管局网站-股票交易所

更多推荐
房产论坛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