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村卫生室房屋标准化建设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1.10.13
【字 号】津滨政办发〔2011〕62号
【施行日期】2011.10.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滨海新区,村镇建设
正文
 
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村卫生室房屋标准化建设方案的通知
 
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滨海新区村卫生室房屋标准化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滨海新区村卫生室房屋标准化建设方案
  为加强我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建设,促进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有序推进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
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20011年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中“强化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每个村都有一个达标的卫生室”的要求及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天津市涉农区县村卫生室房屋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津发改社会〔2011〕1032号),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新区与市医改办签订的《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任务责任书》要求,结合农村城镇化建设进程,实施村卫生室房屋标准化建设,到2011年底,全区通过新建、改扩建(租赁改造)等多种建设形式,完成65个行政村卫生室房屋标准化建设任务。
  二、建设范围和标准
  (一)建设范围
  每个行政村原则上建设一所村卫生室,各管委会可根据实际需求打破一村一所的格局,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在服务半径不超过1.5公里,步行不超过15分钟
的范围内,相邻行政村可共建一所村卫生室使用。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对于村委会无偿提供或租赁的业务用房,应严格按照建设标准进行改造或扩建,以符合卫生室的布局流程且功能齐全,相对独立。
  (二)建设标准
  1.环境及面积。村卫生室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80平方米(如村计划生育服务室共同建设的另加不少于20平方米),应为独立或相对独立的地面建筑,标识统一。内外环境应整洁、温馨、舒适,符合医学服务流程规范及无障碍设计要求。布局合理,区域规划及科室划分应满足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要求。房屋建设应满足耐久、防火、防震、建筑节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供电、供水、供暖设施齐全,有夏季降温设施(空调或电风扇),污水处理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科室设置。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观察室、药房、资料室,各室独立,其中,治疗室的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观察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三、工作任务
  各管委会要加大农村卫生资源调整力度,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健全农村卫生服务网络,按照村卫生室房屋标准化建设的工作目标和建设标准要求,做好辖区内村卫生室新建、改扩建(租赁改造)工作。已列入城镇化建设的行政村,暂不实施村卫生室房屋标准化建设。
  塘沽现有行政村32个,改扩建村卫生室1个;汉沽现有行政村45个,新建村卫生室21个,改扩建村卫生室2个;大港现有行政村74个,改扩建(租赁改造)村卫生室41个。
  四、资金筹集和补助标准
  村卫生室房屋标准化建设经费采取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分担的办法统筹解决,区级补助资金从区财政预算内统一安排。新建项目按每平米1500元的造价预算给予补助,改扩建(签订5年以上租赁合同的租赁改造)项目按每平米750元的造价预算给予补助,租赁改造项目在改扩建预算的基础上,在2015年之前,每年按每所500元/月的标准再给予租赁费用补助。项目所需资金由新区财政和管委会财政按7:3比例分担,低于造价预算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核算,超出造价预算的费用由各管委会负担。新建村卫生室的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150平方米(含村计划生育服务室)。村卫生室房屋标准化建设任务完成后,按照《天津市村
卫生室常用设备配置暂行标准》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对验收合格的村卫生室由新区通过政府采购统一配备必需医疗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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