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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6日发(作者:柴志坤)
关于设立生死登记官制度的建议
傅文(民革党员、山东豪德律师事务所)反映,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户籍
和身份证登记制度、婚姻登记制度、车辆登记制度,
唯独没有全国统一的人口出生和死亡行政登记制
度。全国统一的人口出生和死亡信息对于及时准确
进行社会管理、威慑和预防犯罪、完善社会保障制
度和加强人财物的管理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但我
国目前的出生和死亡登记存在诸多问题,具体表现
在:
1:没有专门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人口出
生和死亡信息进行及时有效地管理。居民的出生和
死亡证明都由医院出具,而医院作为事业单位或民
营企业,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履行这一职责属于
行政委托关系。其弊端非常明显,比如:如果医院
代表卫生部门出具不实的证明文件或行政不作为应
当出具而不出具证明文件,行政相对人在起诉时,
不能起诉医院,只能起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卫生
行政主管部门又往往把责任推给医院,导致推诿扯
皮现象出现。同时,医院出于利益考虑,往往将生
死登记附加种种条件,比如没有准生证的不予发放
出生证;再比如欠医院医疗费死于医院的,医院拒
绝发放死亡证明,导致尸体迟迟不能火化等等。
2:亲子鉴定管理混乱。由于亲子鉴定的委托方
在主体上没有限制,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在
委托亲子鉴定时,往往容易出现当事人自行委托的
程序存在问题,一旦采集的血样标本存在问题,或
者有冒名顶替现象出现,就会导致整个鉴定失去科
学性。
3:尸检的委托政出多门且相互隔离。目前的尸
只要是具备尸检资质的机构,不管是公安机关法医
还是科研院所还是司法鉴定所,都可以对外委托其
办理,如此将极大地提高尸检效率。
4:死亡标准没有同国际接轨,缺少认定脑死亡
的权威部门。目前我国普遍沿用的死亡标准仍是呼
吸心跳停止,而国际通行的死亡标准是脑死亡,对
于已经脑死亡而呼吸心跳没有停止的人口,继续抢
捐献则在驾照上作标注,以提高捐献效率);如果系
脑死亡人口,由其近亲属决定是否捐献。这样一来
能极大地缓解遗体和器官供体的紧张局面,更有效
的救死扶伤,挽救生命。
总之,建立统一的生死登记管理机构和人员、
建立生死登记官制度势在必行,对此我国香港特别
行政区的《生死登记条例》可供借鉴。其有益经验
是:自然出生或死亡必须24小时内申报,由生死登
记官负责出具证明文件,非婚生人口的生死照常申
报,生死登记记录可以由近亲属或利害关系人付费
申请查阅,并依申请出具相关文件。他山之石可以
攻玉,特为此建议:
1.国务院制定《人口生死登记管理条例》,该条
例初步建立生死登记官制度,并在施行一段时间后
数据库,编制该公民一生不变的社会保障号码暨身
份证号码(也是将来的驾驶证号):2:由生死登记
官负责发放死亡证明,自然死亡的凭医院或近亲属
的死亡报告发放,非正常死亡的经尸检确定死因后
凭尸检报告发放,登记官发放死亡证明后及时联系
户籍管理部门主动销户,避免死者家属不报销户冒
领社保的现象出现;3:准确认定是否脑死亡,一旦
认定为脑死亡的,依职权发放死亡证明,近亲属凭
死亡证明办理善后。4:统一对外委托亲子鉴定和尸
检,在亲子鉴定和尸检中由生死登记官负责核查送
检人和送检标本的身份情况。5:统一对遗体捐献和
器官移植进行登记管理,建立全国遗体捐献器官移
植数据库,进行数据共享,接受公民的捐献申请,
免费安排查体机构查体,将捐献者的数据信息上传,
捐献不分顺序,数据比对成功且具备捐献条件时,
积极做好捐献物的交付工作,按照接受捐献者的申
请日期进行排队或摇号,除定向捐献外,可向接受
捐献者收取一定成本费用,以利于捐献工作的可持
续进行。
3.该登记官岗位应在国家公务员编制内,接受
公安部门和卫生部门双重管理,以公安机关管理为
主。
综上所述,建立全国统一的生死登记官制度,
有效地对人口生死、与生死有关的检验鉴定和捐献
移植进行管理,有利于扫清人口管理中的盲区,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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