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5日发(作者:)

西安市房产测绘实施细则

1 总 则

1.0.1 为规范房产面积测绘工作,统一本市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对有关国家标准

的理解和具体操作,根据国标《房产测量规范》( GB/ )和建设部《关

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 20

1.0.2 02 〕 74 号),按照建设部、国家测绘局《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0

年12月28日建设部83号令发布,2001年5月1日实施)的要求,结合

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1.0.2 本实施细则仅对国标《房产测量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中没有涉

及、或没有明确的具体问题进行补充或明确,《规范》中已经规定或明确的问

题一般不再重复。

1.0.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与房屋权属登记、交易、租赁、拆迁

等相关的房屋面积测算以及商品房销售面积的预测算。

2 术 语

2.0.1 房屋:具有顶盖、有承重支柱或墙或围护物等,以钢、钢筋混凝土或以

钢筋混凝土、砖、石、木等材料建造的,永久牢固的、可作为人们的生产、生

活或经营场所的建筑物。

2.0.2 幢:是指独立的、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建筑物整体。

2.0.3 顶盖:顶盖是主要在竖直方向上为建筑物提供遮盖、支撑、防护作用的

上盖。对多层建筑物的某一层,其相应上层的底板也用作该层的顶盖。

2.0.4 围护物:围护物是指对建筑物、建筑空间起到围护、分割作用的建筑部

件,如墙、栏杆等。

2.0.5 层高:层高是指房屋上下两层楼面到楼面、楼面到屋面或地面到楼面的

垂直距离;或者说,某层房屋的层高,是指该层底板上面到其顶盖或其上一层

底板上面的垂直距离。(净空间高度加屋顶厚度)

2.0.6 坡屋面楼层的层高:指由坡屋面楼层地板上面到坡屋面顶盖下面垂直高

度与坡屋面面板厚度之和。

2.0.7 自然层:由房屋楼板结构层在竖直方向上将建筑物自然分割而形成的、

层高在2.2米以上的主要层次。整层可计算建筑面积的技术设备层、消防避难

层,应计自然层;整层采光窗在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2.2米以

上的,也计算自然层数。

2.0.8 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坪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2的建筑物。

2.0.9 半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坪的高度超过其净高的1/3且不超过1/

2,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建筑物。

2.0.10 地上层数:即房屋的自然层数 自然层),指室内地坪± 以上的按楼板

结构分层的层高在 2.20 米 以上的楼层数。地上层数用自然数表示。

2.0.11 地下层数:室内层高在 2.20 米以上的地下室(包括采光窗低于室外地

坪的半地下室)的层数。地下室所在层数用F起首加层数表示,如F2表示地下

第2层。

2.0.12 建筑物总层数:指建筑物的地上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假层、夹层、插

层、阁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间、水箱间、或屋面上

各类房间及类似房间的部位,不计入建筑物的总层数。

2.0.13 假层:指设计上位于建筑物自然层之上,外墙高度低于正式楼层高度且

层高不全部大于2.20米的非正式楼层。假层不计自然层。

2.0.14夹层:亦称附层,是指位于房屋自然层内的局部楼层,未形成完整楼层

结构但属于房屋整体结构的一部分。夹层不计自然层。

2.0.15 插层:位于房屋两自然层之间与房屋整体结构不相关联而加插进去的局

部楼层。插层不计自然层。

2.0.16 技术设备层:简称技术层(或设备层),是指专门用于安装布置水、电、

风、暖、卫系统等各种设施的楼层。

2.0.17 避难层:即消防避难层,是指高层建筑中,为满足消防安全需要而设置

的有一定安全防护功能的避难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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