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6日发(作者:)
贵阳市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2020修改)
【发文字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
【发布部门】贵阳市政府
【公布日期】2020.12.23
【实施日期】2021.02.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贵阳市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令第9号,2012年8月1日施行。根据2019年4月21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
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20年12月23日公布的《贵阳市人
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等76件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
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装饰装修的工程质量和安
全,维护公共利益和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建筑法》《物业管理条例》《贵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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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装饰装修活动以及实施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
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装饰装修,是指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
修饰处理的活动,包括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含玻璃幕墙工程)和住宅装饰装修。
本办法所称装饰装修人,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建设单位、所有权
人或者使用人。
第三条 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城市规划、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
抗震、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物业管理等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鼓励采用环保节能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新建商品住宅提供装饰装修的成品房和选单式装饰装修的精
品房交付使用,提倡逐步减少毛坯房供应。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指导管理工
作,所属装饰装修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税
务、统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装饰装修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的指导。
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服务,规范行业行为。
第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并及时调查处理收到的举
报、投诉。举报、投诉人留有联系方式的,应当反馈调查处理情况。
鼓励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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