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
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发包人的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室内装饰装修
1.2工程地址:
1.3工程内容及做法(严格按照双方约定及发包人确认的预算进行施工)。
1.4工程承包方式:承包人包工、包料的承包方式(主材发包方指定)。
1.5工程期限  天,开工日期  年  月  日,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1.6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造价为人民币(大写):
第二条 承包人义务
2.1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操作规范、防火规定、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按期保质完成工程;
2.2严格执行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
2.3保护好原居室室内的家具和陈设,保证居室内上、下水管道的畅通;
2.4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工程完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
第三条 工程变更
工程项目及施工方式如需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
第四条 工期延误
4.1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发生变化和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
(3)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4.2因发包人未按约定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的,返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顺延。
4.3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合同工期相应顺延。
4.4因承包人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无故中途停工而影响工期的,工期不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顺延。
第五条 工程验收和保修
5.1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验收,发包人应自接到验收通知后两天内组织验收。
5.2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保修期为12个月。
第六条 工程款支付方式
支付次数
支付时间
支付比例(%)
支付金额(元)
第一次
开工前三日
第二次
工程进度过半
第三次
双方验收合格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因未履行合同约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受到罚款或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7.2未办理验收手续,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工程成品而造成损失的,由发包人负责。
7.3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7.4发包人未按期支付第二、三次工程款的,每延误一天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元。
7.5由于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负责修理,工期不予顺延。
第八条 几项具体规定
8.1施工期间,发包人将外屋钥匙1把,交给承包人保管。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应及时归还。
8.2施工期间,承包人每天的工作时间为:上午 点 分至 点 分;下午 点 分至 点 分。
第九条 附则
9.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终止。
9.2本合同签订后工程不得转包。
9.3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更多推荐

工程,发包人,承包人,工期,双方,验收,造成,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