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千思智造家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黄琴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18 
【案件字号】(2020)湘01民终180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应江冷旗帜常晓华 
【审理法官】刘应江冷旗帜常晓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湖南千思智造家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黄琴 
【当事人】湖南千思智造家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黄琴 
【当事人-个人】黄琴 
【当事人-公司】湖南千思智造家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冯芳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罗稚椰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邹权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周胜友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冯芳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罗稚椰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邹权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周胜友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冯芳罗稚椰邹权周胜友 
【代理律所】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湖南千思智造家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黄琴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黄琴是否侵害了千思装饰公司的名誉权。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新证据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案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黄琴是否侵害了千思装饰公司的名誉权。名誉,是社会上人们对公民或者法人的品德、声誉、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本案中黄琴因与千思装饰公司就房屋阳台水龙头爆管导致漏水的责任划分存在争议,故在媒体采访时双方各执一词,黄琴作为消费者发表了自己对事故责任的看法,这属于一般消费者对经营者服务质量的正常批评和评论,而且在新闻报道中媒体也采访了千思装饰公司的意见,新闻媒体的报道属于对双方观点的客观描述,并未对事故本身及责任承担问题作出结论和评价。双方对装修服务质量及漏水责任确实存在争议,黄琴也不存在故意侮辱、诽谤千思装饰公司的言词,而且相关媒体平台对涉案文章的转载也非黄琴所能控制,因此黄琴的行为尚不构成名誉侵权,一审的认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千思装饰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湖南千思智造家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14:42:4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8月28日,黄琴与千思装饰公司签订《家庭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由千思装饰公司对黄琴位于江山地景J5栋2701号房屋进行装饰装修。2019年1月,由于洗衣机柜面盆进水软管接头处漏水,装饰房屋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损坏,损失严重。2019年7月30日,潇湘晨报记者根据黄琴的陈述针对此事发布了一则标题为“花20万装修结果水龙头爆管家里变成“水帘洞",装修公司:不关我事!"的报道,报道内容显示黄琴认为漏水原因系千思装饰公司的安装工人安装不当导致,该报道被东方资讯、光明网、房天下等网站相继转载。2019年8月2日,华声在线记者发布了一则标题为“木地板被泡发半年多纠纷难解?千思装饰:公司不承担责任"对此事进行持续性报道。千思装饰公司认为根据黄琴的不实陈述作出的报道经过广泛传播,引导不明真相的网友产生了错误认知,导致千思装饰公司公众评价降低与名誉权受损,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琴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自然人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不受侵犯的人格权。法人也享有名誉权,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人的名誉。消费者的批评、评论,所依据的事实须是真实存在的,同时出于善意,即不构成侵权。但出于人身攻击、个人偏见的恶意评论,就不属于正当评论,
损害他人名誉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新闻单位根据黄琴的陈述对此事进行了报道,但新闻报道的内容没有黄琴侮辱与诽谤千思装饰公司明确的言词。报道中黄琴对双方纠纷的表述,没有超过消费者对商家的正常批评与评论的范围。故对黄琴主张其没有名誉侵害行为的抗辩理由,予以支持。千思装饰公司提出的证据不能有效证明黄琴在报道中的表述构成诽谤行为,且未证明对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因此对千思装饰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湖南千思智造家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670元,由湖南千思智造家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千思装饰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立即停止侵犯上诉人名誉权的行为;二、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在潇湘晨报、华声在线、东方资讯、光明网、房天下等以同等版面公开向上诉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三、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损失共计50000元整;四、判决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黄琴没有名誉侵权行为,实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一审庭审中已查清涉案洗衣柜系被上诉人自行在网上购买并要求唐锰进行安装的事实,同时,被上诉人向唐锰支付了安装费用,对此过程,上诉人完全不知情。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与唐锰之间已就按照洗衣柜事项形成了劳务关系,故被上诉人无权向上诉人主张权利。鉴于上述事实,被上诉人无证据证明漏水系上诉人导致,却径直向各媒体明确表达“问题出在千思装饰的工人,应该由千思装饰承担责任"等针对上诉人的负面观点,明显存在主观恶意。各个媒体根据被上诉人的陈述进行的报道中也多次提及上诉人,且标题醒目,该负面报道足以引导广大消费者对上诉人产生错误认知,俨然已降低了上诉人的美誉度,损害了上诉人的名誉。故一审法院认定新闻报道的内容无被上诉人侮辱与诽谤的明确言词进而认定被上诉人无名誉侵权行为,实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可知,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是否认定构成侵权区分为主动提供线索或被动提供线索两种情况,若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即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本案中,被上诉人系向媒体提供新闻线索及素材的直接人员,而各媒体针对上诉人的负面报道直接刊登在各大网
络平台,浏览人数日益增多,新闻媒体报道具有广泛传播性、长期影响性的特点,其对上诉人作出的负面报道已经导致上诉人公众评价的降低与名誉权的受损,上诉人名誉受损的事实已客观存在。综上,被上诉人明知漏水原因与上诉人无关,但仍将漏水责任归咎于上诉人,因引导媒体传播对上诉人的负面报道已构成侵权。    综上所述,千思装饰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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