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
(20XX)XX律函字第号陕西XXXXXXXXX管理有限公司及XXX业主:
广东XX律师事务所受XXX女士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就阁下侵权事宜,向阁下严正致函如下:
一、本律师依据我委托人XXX的介绍及提供租赁合同、照片、停水通知等资料及其陈述可以证实以下事实:
我委托人XXX于20XX年XX月XX日承租业主XXX位于西安市XXXXXXXXXXXX 室房屋,租期至20XX年XX月XX日,租赁期间我委托人XXX享有上述房屋合法使用权,包括系享有房屋基础设施(供水供电)等相关服务。
20XX年XX月XX日,阁下XXX业主单方说明我委托人XXX承租的房屋漏水,要求停水,并找来物业(陕西XXX业管理有限公司),张贴《停水通知单》,意要我委托人XXX负责维修承租房屋,不然将直接停水。本案中,保证房屋的正常使用是业主XXX的责任,我委托人XXX作为租户和实际居住人,不需要承担维修房屋以及屋内设施的义务,如果我委托人XXX有过错的,业主XXX赔偿后,可以向我委托人XXX索赔,阁下陕西XXX业管理有限公司及XXX业主并没有权利要求我委托人XXX承担一切责任,更没有停水的权利,由此给我委托人XXX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我委托人XXX有权要求阁下陕西XXX业管理有限公司及XXX业主赔偿所有损失。
二、本律师认为,若委托人陈述属实,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第四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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