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共管道漏水淹房屋,物业赔偿案例
公共管道漏水淹房屋,物业赔偿案例提要: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小王所住小区的物业服务机构,理应依照其与业主签订的《业主公约》履行对公共设施进行日常维护管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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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道漏水淹住户房屋物业公司要赔偿
日前,乌鲁木齐市民小王所住房屋楼上的公共管道井内水管阀门发生故障,漏水下渗到小王的房内,导致房屋顶部部分设施严重损坏。
小王多次找小区物业和楼上住户协商维修和赔偿损失,但均遭到拒绝。
无奈下,小王诉至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案件审理中,法院查明漏水的管道井内所有设施均在业主房屋专有范围外,属于公共设施。物业公司与小王签订的《业主公约》约定:小区的房屋、设施、设备、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绿化等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均由物业负责。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小王所住小区的物业服务机构,理应依照其与业主签订的《业主公约》履行对公共设施进行日常维护管理的义务。该小区漏水的水管阀门位于公共管道井内,属于物业公司日常维护管理的范围。物业公司未尽到维护管理义务,导致该水管阀门日久失修而漏水下渗,造成小王房屋受损,物业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对小王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房屋漏水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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